注安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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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注安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1、(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类)成文法:如国际条约,社会主义法,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2、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理。3、法律规范:由假定(必要条件)、处理(基本要求)、制裁(后果的规定)。4、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5、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分上位法和下位法。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6、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不为、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7、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的人

2、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多选,1+3)8、(了解)行政法规:1)合法行政: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遵守公平、公开原则。9、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内容: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核心是依法办事。10、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11、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12、从同一层级的法额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13、(了解)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

3、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1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的立法宗旨,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15、不适用安全生产法:消防,道路、铁路交通、水上、民用航空。16、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规考8个字,管理12个字。1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8、(了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1

4、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P42(6个考1个)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不考)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题例如:企业发现阀门泄漏,负有消除整改的职责的人员是谁?)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1)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到20万元的罚

5、款。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者处2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签订生死合同,协议无效,2万到10万元处罚。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逃匿的15日以下的拘留。2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建议和纠正权。没有决定权22、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2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4、

6、(多选)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等3项。25、(了解)事故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从业人员和负责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2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27、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28、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关闭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来执行;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多选)29、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了解)30、奖励形式:

7、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31、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了解)32、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标准,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进行计算。(单、多选)33、安全投入: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的,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资金;3)个人投资,由投资人即股东决定。(案例要求)34、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1)高危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非高危:超300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8、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少于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冶金行业属于非高位行业。3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锁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高危行业的,要进行考核发证。36、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9、生产经营单位

9、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试用。40、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禁止使用)41、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时,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生产经常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致明显、保持畅通

10、的出口。43、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多选)4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例:员工恶意违章出事故,单位无过错的,有权要求赔偿工伤保险,但不能再要求单位赔偿)46、区别:工伤保险是以抚恤、安置和补偿受害者为目的的补偿性措施。民事赔偿是以民事危害为前提,以追究生产经

11、营单位民事责任为目的,对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的惩罚性措施。是否应当获得民事赔偿,则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47、从业人员的5个权利(5个考一个):1)获得安全包装、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4个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接受教育培训;及时报告不安全因素。48、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4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两类:一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指安监和煤

12、监;二是有关部门,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5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2)未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得,应当立即予以取缔。3)已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权利:(反过来考,问实行什么权利)1)现场检查权(例如:安监人员去企业查找资料,询问)2)当场处理权(例如:发现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一般的安全隐患,要现场整改的)3)紧急处置权(例:发现重大的安全隐患,要人员赶紧撤离的)4)查封扣押权(例如:发现设备淘汰的,查封的)5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

13、法行为,具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检举。5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54、对于高危行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对于高危行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的检测检验。(案例)P63页5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管理也考,加四不放过)56、事故调查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了解概念,区别)57、连带赔偿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它

14、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如: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出租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58、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59、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参加审查。60、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6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必须由管

15、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6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63、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64、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65、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对事故隐患和危害采取预防措施。66、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供应(五)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安全事故(八)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67、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不得分配女职工进行井下劳动。68、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移动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69、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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