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创先争优加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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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公安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创先争优加分细则为进一步形成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确保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XX市公安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部门(分局)。二、加分条件(一)加分依据必须以文件为准。(二)获奖单位必须为辖区内建制单位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组建的非建制单位或集体。(三)获奖时间(以文件成文日期为准)必须在目标考核自然年度内(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加分依据(一)加分依据必须为表彰奖励文件,包括命令(令)、决定、通报。工作评级达标、考核评比、业务技能比武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名次(等级)评比类通报不作为加分依据;未明确

2、具体获奖单位的表彰奖励文件不作为加分依据。(二)同一工作受到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分,不重复计分。(三)市局各部门以市公安局名义制发的表彰奖励文件,涉及工作通报表扬类的,须由市局“XX”办公室审定。(四)表彰单位明确为市局部门(警种)的,该工作由部门(警种)单独完成的,按照加分标准全额加分,被省厅考核认定加分的,执行双倍加分;由全局共同完成的,对牵头部门(警种)按标准的30%50%加分;由多个部门(警种)共同完成的,牵头部门(警种)、配合部门(警种)分别按50%、50%的比例加分。(五)受表彰单位明确为市公安局的,该工作由部门(警种)独立完成的,按照加分标准全额加分,被省厅考核认定加分

3、的,执行双倍加分;由全局共同完成的不加分;由5个以上部门(警种)共同完成的不加分,未超过5个部门(警种)的,按标准的30%50%加分。四、授奖主体授奖主体以表彰奖励文件的发文机关为准,按照以下层次确定加分标准:(一)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授奖的,加分标准为10分。(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省委、省政府授奖的,加分标准为5分。(三)中央其他部委(包括国家禁毒委等以中央或国家名义设立的其他机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授奖的,加分标准为3分。(四)国家禁毒委等以中央或国家名义设立的其他机构下设部门以及省人社厅,加分

4、标准为2分。(五)公安部业务局、市委、市政府授奖的,加分标准为1分。(六)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以及市禁毒办授奖的,加分标准为0.5分。(七)被市直相关部门(职能相关)授奖的,加分标准为0.2分(仅限局属各部门)。五、获奖单位获奖单位按建制单位和非建制单位分类。(一)获奖单位为市局机关部门(警种),县(市)公安局及其内设机构、所辖公安派出所等建制单位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单次最高分值加分。(二)获奖单位为因工作需要临时组建的非建制单位(集体)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单次最高加分额度的80%加分。(三)公安机关内设多个警种部门(含非建制部门)因同一工作获奖的,以最高分值进行加分,不重复

5、加分。六、获奖等次(一)获立功类奖励的,依照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分别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测算的单次最高加分额度的150%、120%、100%、80%、50%加分。(二)获非立功类表彰奖励,文件分有奖励等次的,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测算的单次最高加分额度的一定比例加分,最高等次按80%加分,每低一个等次,加分比例递减20%;同一表彰奖励文件奖励等次多于4个的,最低等次按20%加分。(三)获非立功类表彰奖励,文件未分奖励等次,对获得“先进(单位)集体”“优秀单位(集体)”“文明单位(集体)”等类似荣誉的,授奖主体为第四条第(一)层次的,单次最高加分按80%计算;授奖主体为第四

6、条第(二)层次的,单次最高加分按60%计算;授奖主体为第四条第(三)、(四)层次的,单次最高加分按40%计算;授奖主体为第四条第(五)、(六)层次的,单次最高加分按30%计算。获得“优秀组织奖”、“道德风尚奖”等类似荣誉的,单次最高加分按20%计算。七、其他加分(一)县市公安机关加分1.跨区域调动警力执行处突维稳任务、重大警务活动加分,必须以市局联合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文件为准。2.县(市)公安局跨区域调动警力执行处突维稳任务、重大警务活动,一次调动警力超过50人(含)的每天加0.02分(以实际执行任务天数为准);一次调动警力超过100人(含)的每天加0.04分(以实际执行任务天数为准)。3.县(

7、市)局民警立功受奖情况,按照民警一等功及以上数30+二等功(含部级以上个人表彰奖励)100/民警总数进行计算,第一名得0.5分,其余依次折算。(二)市局机关部门警种加分1.公安比武竞赛和文体活动抽调加分。抽调人员参加市级(不含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被抽调部门每一人次加0.01至0.05分。2.局属各部门(分局)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30%进行加分。八、加分程序(一)呈报。各参考单位、部门负责提供创先争优佐证材料及填写自评得分表,呈报市局“XX”办公室。(二)审核。市局政治部及“XX”办公室负责对呈报的创先争优加分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三)认定。审核汇总后呈报市局党委审定认定。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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