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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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 总体要求,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 为,提高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 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 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 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所 称天然气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 第三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

2、实施。 第四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 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管道运输企 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2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管道运输服 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 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定价成本监审要求建立单独 账目和相应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报告,完整准确记录、单 独核算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

3、交易管理制 度,按照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管道运输企 业应当于每年 4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成本报告和其他定价相关数据 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条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 计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 的年度成本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管道投资、生产运 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 整、准确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 织开展的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

4、定价 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 责。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 业相关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管道运输企业拒绝 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并依法 3 依规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 戒。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 成。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的折旧及摊销费,是对管道运输业务相关 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 用。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

5、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一)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 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 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 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 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4 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

6、规定为职工缴纳的 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 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费, 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 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 包括研发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 管道弃置或封存费用、承担国家应急保供任务而发生的储气服务费 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管道 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 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管理人员 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

7、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费用,不含销售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四)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有关但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 5 准备金。 (四) 广告、 公益宣传费用 (不含安全生产类广告及宣传费用) 。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

8、)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 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 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等) 。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 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 门批准建设的输气管道、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原 值按

9、照历史成本核定,不考虑评估增值部分。铺底天然气按原值核 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 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二)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 定;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 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6 5%核定,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见附件。 按附件规定折旧 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本办 法出台后首次开展成本监审,按企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 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三)以下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1.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 2.政府无偿投入(投资补

10、助、贷款贴息等)和社会无偿投入形 成的固定资产。 3.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 4.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5.铺底天然气。 6.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7.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8.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情形。 第十四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摊销无形资产(不含商誉)原值、规定 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 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 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 10 年摊销,与管 道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按 4

11、0 年摊销。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7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 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 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固定资产年 末原值的 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 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核定的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当年输气量的 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和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 总额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 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 总额的,剔除不合

12、理因素后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 平参考同地区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分 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 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 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 总额的 14%、8%,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 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 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应当符合行业 8 公允水平。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管道运输业

13、务收入的 5。纳 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末一 年水平核定。 第十七条管道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具 体成本变动动因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总周转量为企业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按照 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周转量实际水平核定。单条管道周 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 区、直辖市) 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 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14、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8 年。 附件: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9 附件 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序号序号资产分类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年)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残值率(%) 1天然气管道400 2储油气水及化学化工容器设施255 3工程机械、道路运输设备105 4发变电机组、变电、配电设备及设施、锅炉等205 5 油气水集输处理设施工艺管网、供排水设施工 艺管网、通信线路、通信设备、供排水设施 155 6 自动化控制设备、通用测控仪器设备、安全检 (监)测仪器、制造和机修加工设备 125 7计算机类设备55 8办公设备、生产、生活辅助配套设备155 9生产经营用房305 10非生产用房(办公)505 11构筑物(桥梁、架、码头、公路、沟渠)255 注:未列示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规定折旧年限上限、残值率 5%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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