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行政执法考试题 2021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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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管理行政执法考试题 2021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一、填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于1998.1.1实施。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3、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4、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5、违反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 30000元以下

2、的罚款。6、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7、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8、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9、违反公路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10、超限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或装载总尺寸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车辆。11、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

3、到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12、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通行证。13、对可卸载的超限车辆,应当按规定先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再进行行政处罚。14、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治超队伍管理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15、对超限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1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4、处罚。18、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19、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20、行政处罚中,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为罚。21、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23、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24、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

5、急处置工作的需要。25、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6、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27、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28、在申请涉路施工活动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9、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30、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

6、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31、公路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32、对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33、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3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一共是六章,这六章包括: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35、公路保护

7、经费应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36、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37、申请实施涉路施工许可项目,申请人应向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设计和施工方案、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及应急方案等相应的申请材料。38、公路养护的实施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39、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法律授权。40、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4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8、42、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43、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4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45、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46、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4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

9、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48、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9、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5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51、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53、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5

10、4、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55、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56、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小于30米。57、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58、条例规定,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59、条例规定,涉路工程提交申请材料包含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60、条例规定,涉路工程提交申请材料包含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61、条例规定,涉路工程提交申请材料包含处置施

11、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62、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63、涉路工程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64、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65、条例规定,超限车辆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66、条例规定,公路超限审批需要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67、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发现超限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6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69、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

12、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型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70、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71、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7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7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7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75、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

13、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7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77、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8、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件。7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80、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8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4、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8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8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8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85、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5、。86、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8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8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89、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9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9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9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94、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9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9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97、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98、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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