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或CIF条款)(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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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或CIF条款) 合同号: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买方:_ 地址:_ 电报:_ 电传:_ 卖方:_ 地址:_ 电报:_ 电传: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_. 第二条合同总值:_.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 第四条装运港:_. 第五条目的港:_. 第六条装运期分运:_转运:_ 第七条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保证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当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

2、担。 第八条唛头卖方必须用不褪色的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_. 第九条保险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_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计_.该信用证在_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

3、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实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全套按发票金额110%的投保_的保险单。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公司。 (3)_银行在收到合同_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实后,在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_,金额为_.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

4、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假如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具体包装图纸,注明具体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条款下:假如由于卖方

5、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与合同规定的质

6、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_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证实书,证实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证实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必须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实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实书。假如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

7、货物抵达目的港后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假如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实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假如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假如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负有责任,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8、,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 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的延长。 (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实书挂号

9、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假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1)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2)仲裁应提交_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4)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假如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撤销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_.(假如上述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符,将以后者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十条文本及生效本合同由双方于_年_月_日用_文签署,原本一式_份,买卖双方各执_份。合同以下述_款为生效方式: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_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3)_. 买方(签字):_卖方(签字):_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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