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协议)范本(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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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tfd湖南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协议)范本合同编号: 湖南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协议)范本 出让人:湖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国土资源厅 受让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向受让人出让的探矿权(标的)为:湖南省_,勘查区块拐点坐标为(注:此处加盖双方印章): 1_ 2_ 面积_km2。 第二条 探矿权出让期限为_年。受让人提出的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年限,应当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受让人需要延续出让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出让人申请依法办

2、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在延续出让期限内,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 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亿_仟_佰_拾_万元整(¥_万元),由受让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全部缴清。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受让人不得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 出让人权利 (一)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先期已经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二)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出让人有权办理注销手续; (三)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受让人与勘查单位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勘查合同,受让人未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向出让人、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出让

3、人有权暂扣或者委托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勘查许可证。 第五条 出让人义务 (一)未经受让人同意,出让人不得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许可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二)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让人应当维护受让人依法和依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受让人权利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让的探矿权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让价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受让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出让的探矿权享有权利的除外; (二)有权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 (三)经出让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后,可以延长勘查工作时间; (四)为满足勘查工程作业需要,可

4、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批准勘查矿种的采矿权; (六)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抵押探矿权; (七)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2年; (八)在出让期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国家建设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矿权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第七条 受让人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

5、和法定的探矿权使用费; (二)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三)在勘查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完成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勘查工作; (四)勘查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出让人申请组织审查; (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者探矿权人股东发生改变、受让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情形发生时,应当向出让人申请变更登记; (六)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勘查单位的,应当向出让人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勘查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

6、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八)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九)普查阶段的勘查实施方案不得设计和实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详查及其以上勘查阶段确需使用井巷工程的,应当编制井巷工程设计,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批准手续; (十)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不得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 (十一)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堵、回填勘查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出让人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检或者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八条

7、 受让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未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探明的矿产资源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三)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 (四)标的瑕疵的影响; (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 (六)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让人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受让人停止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

8、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坑道等工程的; (五)不按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 (六)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 (七)无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勘查作业,或者地质勘查单位未按本合同规定备案的; (八)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探矿权年检,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九)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十)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一)不依法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或者伪造地质资料、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

9、解除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三)受让人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受让人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 (二)勘查许可证到期,且受让人不再申请延续或者保留探矿权,或者延续、保留探矿权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勘查许可变更登记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合同终止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受让人为标的所应承担的法

10、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因履行合同或其附件所引起的有关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及其附件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一)以招标投标方式出让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受让人投标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拍卖公告、拍卖人和受让人签署的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三)以挂牌方式

11、出让的,挂牌公告、受让人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以及挂牌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挂牌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四)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于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出让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三份,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跨行政区域的增加份数)。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让人在提交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时,应当附具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_ 法定住所:_邮政编码:_ 电话:_传真:_ 开户银行及帐号:_ 日期:_ 受让人:_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_ 法定住所:_邮政编码:_ 电话:_传真:_ 开户银行及帐号:_ 日期:_ 合同订立地点:_ 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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