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合同范本(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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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tfd法律顾问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一) 甲方(聘请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 联系人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公司起草、制订、完善以下相关规章制度 (1)公司员工手册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2、协助起草、制订、审查或者

2、修改涉法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各类业务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函,发表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三)、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四)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

3、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唐齐斌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指派其他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应当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4、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

4、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在本单位设法务部,并指派法务部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过错(过错认定以执业规范为依据)造成的,由

5、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专案代理(诉讼与仲裁)收费: 在顾问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代理件20万以下(含10万)标的或无标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但甲方应按2000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办案费用。 除此之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费。乙方收取的费须按顾问单位标准给予优惠,具体标准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办案费为人民币2000元,并根据争议金额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费: (1)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或者无具体争议金额要求,不再收取; (2

6、)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200万(含100万),收取比例为3; (3)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收取比例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项目收费: 对于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甲方企业并购、收购、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出差办案,甲方需要乙方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 4、以上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也不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

7、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襄阳市城区外办案(所谓城区外,是指襄阳市公交总公司的市内公交营运线路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资料装订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的; 2、因乙方工作延误、

8、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

9、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或者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条件继续有效。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

10、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附则 1、如甲方对乙方指派服务质量不满意,可申请调换;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合同补充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唐齐斌持有一份;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年*月*日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担任

11、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指派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之顾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选择乙方指派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这种咨询既包括向甲方提出口头处理意见,也包括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供甲方决策使用; 2、为甲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关方面法律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增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为甲方起草或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防止或减少潜

12、在纠纷; 4、协助甲方,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5、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谈判与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6、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 7、为甲方开展或涉及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这些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包括: (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 (2)市场占领与开拓; (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 (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 (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索; (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 8、企业改制、公司并购; 9、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联络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机构共同办理)

13、 10、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联络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机构共同办理) 11、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程序性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控制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即按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14、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的具体理由。 5、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应按实际情况确认乙方指派的工作量记录。 6、不得要求乙方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

15、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

16、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六条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顾问费人民币(大写)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服务费用。 2、差旅费 在本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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