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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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第四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章 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第六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七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八章 信贷人员管理,第一章 总则,制度定位: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省农信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产品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基本概念: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经营行社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或信用支持,并以客户支付利息、费用和偿还本金或最终承担债务为条件的经营行为。包括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市县

2、行社、琼中小额信贷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等。,第一章 总则,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稳健发展。 宗旨: 第五条 信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社会发展政策,促进本省经济发展,坚持服务“三农”、面向“小微”的宗旨。 思考:我们目前的工作能达到要求吗?下一步工作思路,第一章 总则,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417号,4月20日印发)第四条: 1.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行“

3、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 2.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4、3.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第一章 总则,参考: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10月31日发布)第七条: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3月4日发布)第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产业链融资、商圈融资及企

5、业群融资;扩大小微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存货、订单、仓单、保单、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商铺使用权等质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业务。,第二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七条 按信贷业务对象划分,分为个人类信贷业务和公司类信贷业务。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的信贷业务统称为个人类信贷业务。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统称为公司类信贷业务。 第八条 按会计核算归属划分,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汇票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汇票承兑、保函等。 第九条 按期限划分,分为短期信贷业务、

6、中期信贷业务和长期信贷业务。短期期限在1年(含)以内,中期期限在1年到5年(含)之间,长期期限在5年以上。,第二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十条 按担保方式划分,分为信用信贷业务、担保信贷业务(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 注:原来我社收取的“贷款诚信保证金”属权利质押范畴。 保证贷款属于担保贷款。选择存货质押还是存货抵押作为担保? 第十一条 按性质和用途划分,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循环额度贷款、消费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 误区:固贷、流贷,“一抵通”贷款资金不能用于个人“装修”? 第十二条 按贷款资金来源划分,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三条 按贷款组织形式划分,分为普通贷款、社(

7、银)团贷款 补充: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一般包括6个基本要素,具体是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用途、担保。 第十五条 信贷对象。指与经营行社拟建立或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个人类和公司类客户。 (一)个人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体健康。客户年龄+申请业务期限 65,信贷产品办法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省联社历来规定:原贷款管理基本制度,18-60周岁;去年基本制度修订,大于60岁的,三长同意,但期限加年龄不得超过65;省联社2月2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

8、强化市县行社管理职能的通知(琼农信发20144号),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三长书面同意前提下,期限、金额、借款人年龄、抵押率等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2.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3.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非主观恶意造成且已结清债务。 4.具备按期还款能力。 (二)严禁对下列个人类客户提供信贷业务: 1.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 2.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3.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注:过失,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导致了不利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小。,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三)公司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

9、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合法合规经营,持有贷款卡。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非主观恶意造成且已结清债务。 4.用途合法合规,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四)严禁对下列公司类客户提供信贷业务: 1.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经营。 2.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有恶意逃废债务的行。,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注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10月2日发布)第二条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因此,我社不得再对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地方政府

10、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问题:政府有项目要融资我们还能否支持?,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

11、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第十六条 授信金额。经营行社向客户提供的单笔信贷业务或额度授信的具体数额。授信额度要与客户消费或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相匹配。 第十七条 授信期限。指贷款期限或经营行社承担债务的期限,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信贷制度的原则下,由经营行社与客户协商确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12、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2014年7月23日印发)第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第十八条 利率或费率。发放贷款的利率或表外业务的费率执行本社有关规定。 我社50万元以上贷款利率定价基本机制: 贷款利率由市县行社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基本利率原则上要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且不得低于6%,低于2个

13、百分点或6%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三长”签字同意。诚信保证金制度是我社一项重要创新,市县行社应长期坚持执行,不得取消或变相取消。,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第十九条 用途。用途合法、合规、真实。不得违反规定将信贷资金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要求:用途一定真实,可以用于归还贷款 补充:贷款通则第60条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第23条: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得用于财政预算性收支。 第二十条 信贷担保。除符合信用条件外,信贷业务须提供经营行社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是保证客户还款或履行责任的

14、第二还款来源。,第四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二十一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和管理,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经营行社应实行审贷部门(岗位)分离。,第四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二十二条 实行权限管理制度。市县行社和琼中小额信贷总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区域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水平、风险防控能力以及不同业务品种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差别授权管理,明确权限额度、业务区域、业务品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授权。市县行社主任(行长)、琼中小额信贷总部负责人

15、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不因授权权限而改变。 贷款审批权限按单一客户(集团或关联客户)贷款额度进行管理。贷款额度超过贷款审批权限时,须报上一级机构进行审批或风险提示。 注意:省社规定变化:单个行社单笔额度控制-省联社关于进一步规范贷款管理的通知(1月6日印发,琼农信发20143号),全省农信社余额控制-单个行社单户余额控制,第四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审批制度。审批方式分为“鱼咬尾”审批机制、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机制和双人审批机制。 (一)“鱼咬尾”审批机制。适用于5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根据职责不同,一笔贷款业务至少由责任信贷员、直接审核人和间接审核人参与,特殊

16、情况下须增加第三审核人。另外,由网点指定人员实行贷款面签制度。,第四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二)贷款审批委员会机制。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信贷业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 1、机构设置。市县行社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稽核、风险和科技部门人员不得担任委员。除农商行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信贷副行长担任外,其他行社由主任(行长)担任。市县行社分支机构和琼中小额信贷总部分支机构确有需要的,也可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内贷款,人数不少于3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主任委员。 思考:主任(行长)担任贷审会主任是否违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2006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34条:行长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但2014年新修订的指引已没有这一条款。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51条:商业银行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但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这一指引不适用于我们农信系统,而且2013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已没有类似表述,股份制指引已不再适用。,第四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贷审会,2会议召开。会议由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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