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的处理论LFP非婚同居LFP财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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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一、非婚同居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 同在一处居住;(2) 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从语义上讲,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非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2、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本文仅从狭义上来讨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其构成特征为: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

3、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之所以要求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二、非婚同居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非法同居、通奸、姘居之间的区别:(一)、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之间的区别。合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经过结婚登记而成为合法夫妻。个人认为,婚姻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并且受到国家强制法的保护.而非婚同居可以看作是一种由共同生

4、活而形成的合伙关系,即在生活方面的某些合伙,并非是一种契约,且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二)、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之间的区别。 “非法同居”是从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出现于司法解释中的一个法律术语,但从1989年的“意见”看来,“非法同居”包括了除法律婚姻、事实婚姻以外的所有两性结合。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包括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既包括缺乏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也包括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这些都被纳入了“非法”的范围.然而在2001年12月的司法解释中,显然去掉了“非法二字。(三)、非婚同居与通奸、姘居之

5、间的区别。非婚同居与通奸、姘居之间都是婚姻外的男女两性间的关系.通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已婚的人同并非配偶的已婚或未婚的异性之间发生自愿性的性交行为。通奸具有隐蔽性、偶尔性的特点,而非婚同居的双方,则建立起包括经济、精神的和性的生活的共同体.姘居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第三人同居的两性生活.姘居与非婚同居的共同点是双方当事人均不以夫妻身份相对待,随时可自由撤销,或在约定期间届满后即告结束。其区别在于:姘居双方中一方或双方已婚,而非婚同居双方均无婚姻障碍的存在。非婚同居的特点在于:目的性、相对稳定性和一定范围内的公开性。从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在法律性质上既非无效婚姻,也

6、非可撤销婚姻,而是不存在的婚姻。三、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及其分类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是指未婚同居当事人因同居行为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关系。其包括如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法律关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一些特殊规定等方面。 同居期间的财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个人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同居财产进行划分。1、据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抚恤金、转业安置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2、据财产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

7、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继承财产等.3、据财产取得时间先后,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四、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的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理依然是参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规定为: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

8、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非婚同居财产制。对于财产、债务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而此协议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又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以及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效力,用以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依据;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来说:1、在积极财产方

9、面,双方既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分别所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以个人所有为原则,以共同共有为补充。一般情况下,双方同居前和同居关系持续期间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只有在不能分割财产或不能证明为哪方所有时,推定为共同共有。2、在消极财产方面,既可以约定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也可以约定分别承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于共同债务,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连带债务,同居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债权人对于同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对于同居当事人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值得强调的是,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同居财产分割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10、过错程度以及对“家庭”贡献的多少,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着重照顾无过错方和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如一方因同居关系解除而陷入严重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并且赋予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补偿请求权,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二)、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权。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以一定亲属间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从理论上说,双方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可以根据相互

11、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即对死亡方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非婚同居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身份分得适当的遗产,其实际否认了当事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非婚同居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分得的遗产是相当有限的,也是极不公平的,而现行的未婚同居现象的日继增加的矛盾,更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特别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女性的权利,为此,个人建议在下列情况下保护当事人的继承权:第一,同居一方生前立有有效的遗嘱的,同居生存方可以依遗嘱取得继承权;第二,同居一方死亡而未立下遗嘱的,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可以作为其继承人继承一部分遗产;第三,同居一方死亡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

12、居生存方享有继承其全部遗产的权利。(三)、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抚养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不具有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不能享有扶养请求权,因而,也不能构成遗弃。值得注意的是: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

13、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五、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实践操作非婚同居者分割财产时,通常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估算。确定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第二步,明确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通常会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用电器、家具、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期货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是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

14、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解决,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其它财产的处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步,合理分割财产。产权有时并非反映财产的实际状态,分割财产时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处理,比如,某女独自经营着一家玩具店,但当时注册时用的是男友的名字.这个玩具店的产权从理论上讲应该属于男友,可男友从来没有参与过经营,也不懂得经营.玩具店这一财产的利益,主要是要经过经营来实现的,如果真的把店给了男方,他不但不能从中直接获得利益,而且还潜藏着因经营不善而赔钱、负债的风险。所以,双方协

15、商后,决定把玩具店分割给女方,仍由她继续经营,而作为补偿,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义购置的房产过户到男方的名下,结果是双方满意。显然,合理的财产分割在处理非婚姻状态下的财产纠纷也很重要。其实,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因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这种特有的非婚姻状态,如果纠纷真的发生了,法庭只能参照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如果能确定形成了事实婚姻的)去解决,其难度可想而知,建议最好是找一个双方都信任的朋友进行调解。六、非婚同居财产的处分效力处分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区别,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

16、处分。前者是指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后者除负担行为外,例如悬赏、保证等,还包括处分行为,如所有权之转移、抵押权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债权让予以及债务免除等。广义的处分,系指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狭义的处分只征对于处分行为而言,即为权利的转让、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等内容。本文所指的处分仅征对于狭义的处分而言。处分可分为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在有权处分情况下,行为有效。非婚同居财产的处分效力一般也分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非婚同居当事人对处理非婚同居财产订有约定时,按约定履行,但该约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违约处分共有财物,个人认为则应按民法中有关无权处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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