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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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立工程监理人员的监视管理,保证建立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立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工程现场负责履行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工程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本

2、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第三条建立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立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展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立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承受监理人员的监视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阻挠依法进展的建立工程监理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视管理。第二章工程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工程现场设立工程监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第七条工程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3、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工程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第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立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立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立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完毕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第九条工程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立单位承担。第十条工程监理

4、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立单位应为工程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监理机构的工作进展考核,指导工程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二条建立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立单位。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

5、管理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工程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工程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那么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方案等;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七调解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工程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十一组织编

6、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十三主持整理工程工程监理资料;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平安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立单位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以下权力: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立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平安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

7、度方案;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工程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立单位同意。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那么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局部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条专业

8、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那么;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视本专业监理员工作;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方案、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七做好监理日记;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

9、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九根据有关规定进展平行检验;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催促旁站监理工作。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平安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以下权力: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二制止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三对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展整改。五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第五章监理员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

10、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展质量监视、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

11、录;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平安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平安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六章监视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展监视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二十九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平安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阻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

12、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十条建立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第七章罚那么第三十一条建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分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展竣工验收的;三阻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分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平安事故的;二与建立单位或者

13、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将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分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撤消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分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阻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五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展监视管理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七条从事建立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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