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6大系统设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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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设计重点 1、监测监控系统应进行设计。鼓励将监测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总体设计。2、监测监控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3、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4、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装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0.3m。5、应配备分站、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应能满足日常监测监控需要。6、主机和分站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2h以上。7、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主机。8、

2、电缆和光缆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关规定.9、监测监控系统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10、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和大修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1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12、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采用传感器对炮烟中的CO或NO2进行在线监测。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应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2)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回风出口510m回风流中设置一氧化

3、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 (3)抽出式和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出风口后1015m处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4)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CO和烟雾传感器;烟雾传感器距顶板应不大于0.3m。(5)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巷壁应不小于0。2m。CO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距顶板应不大于0.3m。 (6)NO2传感器距底板应不高于1。6m。13、CO报警浓度不应高于24ppm,NO2报警浓度不应高于2。5ppm。14、开采高含硫矿床的地下矿山,还应在每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设置硫化氢和二氧化硫传感器。硫化氢和二氧化硫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距底板应不高于1。6m。硫化氢报

4、警浓度不应高于6.6ppm,二氧化硫报警浓度不应高于5。3ppm。15、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还应定期采用便携式温度检测仪进行检测。16、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风速传感器报警值应根据AQ2013.1确定。17、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压传感器;18、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19、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以及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应设视频监控.20、紧急避险设施及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应设视频监控。安装在井下爆破器材库和油库的视频设备应具备防

5、爆功能。21、井口提升机房应设有视频监控显示终端,用于显示井口信号房、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场所的视频监控图像。22、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2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9维护与管理9。1应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9.2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9。3监测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9.4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

6、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应记录备案。9.5应建立以下台账及报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传感器调校记录表;报警记录月报表。9。6报警记录月报表应包括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9。7应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9.8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

7、应不少于1个月。9。9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人员定位系统4.1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4.7人员出入井口和重点区域进出口等地点应安装分站(读卡器)。4。8分站(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不容易受到损害的位置。4.10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4.14人员定位系统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系统1、紧急避险系统由避灾路线、紧急

8、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其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3、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30min可以走1440m)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4、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5、紧急避险系统设置5.1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

9、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5.2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5.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

10、施;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5。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5。5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5。6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5。7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5.8矿山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电系统的管道、线缆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视频监控设

11、备应接入避灾硐室内。各种管线在接入避灾硐室时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没有人员定位系统)6、避灾硐室技术要求6.1避灾硐室净高应不低于2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灾最多人数以及避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6.2避灾硐室进出口应有两道隔离门,隔离门应向外开启;避灾硐室的设防水头高度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6.3避灾硐室内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6。4避灾硐室内的配备应包括:-不少于额定人数的自救器;-CO、CO2、O2、温度、湿度和大气压的检测报警装置; 额定使用时间不少于96h的备用电源;-额定人数生存不低于96h

12、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空气净化及制氧或供氧装置;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6。5避灾硐室内应有使用操作说明。压风自救 1、压风自救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三通及阀门、油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等。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3、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4、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5、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压风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6、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

13、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的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压风自救装置。7、压风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应为0。10。3MPa,供风量每人不低于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 dB(A).8、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9、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10、配套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供水施救1、供水施救系统为井下提供生活饮用水,包括水源、过滤装置、供水管路、三通及阀门等。2、优先采用

14、静压向井下用水点供水。3、供水施救系统可以与生产供水系统共用,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5、供水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6、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7、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8、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4.10供水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安设阀门及过滤装置,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灾时的需要。4.

15、11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4.12供水施救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通信联络 1、通信联络系统应进行设计。鼓励将通信联络系统与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总体设计。2、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宜建设无线通信联络系统作为补充。4。3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终端设备与控制中心之间的双向语音且无阻塞通信功能。由控制中心发起的组呼、全呼、选呼、强拆、强插、紧呼及监听功能。由终端设备向控制中心发起的紧急呼叫功能。能够显示发起通信的终端设备的位置。能够储存备份通信历史记录并可进行查询.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终端设备之间通信联络的功能.4.4安装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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