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程考试模拟测验_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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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课程考试试卷主考教师: 刘强 班级:2009级法律硕士班 考试方式:开卷考试日期:2010年6月10日 考试时间:120分钟 一、 问答题答题要求:请从五道问答题中选择两道进行回答,每题20分,共40分。(一)商法保护交易安全原则有哪些主要内容?请列举法律条文加以说明。(二)合伙企业法中商主体相对独立性有哪些主要内容?请列举法律条文加以说明。(三)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请列举法律条文加以说明。(四)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有哪些内容?他们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五)票据法关于票据债务人对物的抗辩有哪些主要内容?二、 案例题答题要求:请从五个案例题中选择两道进行回答,每题30分,共

2、60分。(一)请阅读下列案情2007年8月,谭某欲向袁某借款,并提供湖南省某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表示以其姐在上海的住房作为该借款的抵押。该公证书的内容为谭某的姐姐“全权委托谭某处理上海市某村1号1306室的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事宜与房产权利注销登记事宜”。袁某为确保上述借款和担保事宜,与上海公平律师事务所的单正义律师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合同一份,委托单律师代为办理“草拟合同、代办抵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公平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6,000元,代收抵押费、交通调查费2,000元。单律师遂草拟了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各一份。上述两份合同中,房屋抵押担保人谭某姐姐的签名均系谭某代签。几天

3、后,谭某、袁某及单律师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的他项权利(抵押)登记。随后,袁某借给谭某20万元。2008年4月,湖南省某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表示,谭某的公证书系虚假、伪造的公证书。遂房屋的抵押登记被注销。2008年12月,谭某被判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侦察起诉阶段,谭某陆续返还袁某5万元。2009年3月,法院判决谭某返还袁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3万元。后袁某就上述借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谭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袁某以公平律师事务所未适当履行委托义务致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平律师事务所承担15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赔偿责任。请回答:(1) 分析公平律师事务所承担损害赔偿

4、责任的形式和认定标准。(2) 分析除单正义律师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 分析公平律师事务所分散律师执业风险可以采取的措施。(二)请阅读下列案情:2004年6月20日,A银行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约定:为推动A银行贷款及B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共同发展,双方合作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保证保险业务,由B保险公司负责向A银行提供有关借款人购车资料(包括购车合同、发票、购车完税凭证等)并确保真实;B保险公司应当对借款人(即保证保险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自己书面确认同意承保的有关借款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除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投保人

5、与银行恶意串通等免责范围外,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保证保险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供款,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B保险公司)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A银行)的书面索赔申请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保险责任并予以赔付。协议签定后,根据B保险公司提供的购车资料及购车人身份和资信审查资料,以及B保险公司在A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上同意承保的签字盖章承诺,A银行先后与借款人C等20人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并依约发放贷款共500万元,B保险公司在收取投保人支付的有关保费后向A银行出具了以该20名借款人为投保人、以A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正本。2004年12月,C

6、等20名借款人先后出现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供款,A银行即依照合作协议约定向B保险公司提出了书面索赔申请,但B保险公司以有关借款人涉嫌诈骗正被立案侦查,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尚不清楚为由予以推拖。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A银行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B保险公司诉诸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属于保证合同,B保险公司充当的是保证人的角色,所提供的保险责任实质上是以保险形式体现的有偿保证担保,B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保证担保责任,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应为担保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的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B保险公司既然已经收取保费,并签订保证保险合同,

7、按照合同约定,当投保人无法按期还款时,保险事故发生,B保险公司应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应直接将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保证保险合同并非保证担保合同,故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应是担保法,而应是保险法。请回答:(1) 分析保证保险的概念和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2) 分析合议庭的两种意见是否正确。(3) 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请阅读下列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翰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汶公司”)2006年1月27日,太保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8、简称“纺通公司”)签订财产保险一切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纺通公司,保险标的物是其仓储保管的所有货物,存放地有15个,包括其向翰汶公司租借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申路215号的仓库,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1,260,000元,责任范围为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同年4月3日,上述仓库发生火灾,导致纺通公司存放在该仓库的棉花被烧毁。经上海市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因其他公司卸货入库过程中遗留火种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经保险公估机构认定,火灾损失额为人民币5,517,399.21元,公估费为人民币118,270.61元。同年9月4日,太保公司依照合同向纺通公司支付上述赔款。另

9、查明,上述受损棉花的货主是案外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纺通公司依照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占有并保管上述棉花。此后,因太保公司向翰汶公司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遭拒,遂涉讼。太保公司诉称,案外人纺通公司对保险标的物即棉花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基于纺通公司对棉花的合法占有和保管行为而产生,故太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纺通公司理赔,于法有据。鉴于翰汶公司与纺通公司具有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关系,故翰汶公司应依约对系争保险标的物履行妥善保管职责。现系争货物因火灾而受损,翰汶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翰汶公司向太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635,669.82元。翰汶公司辩称,纺通公司并非系争受损棉花的货主

10、,也即不是系争财产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故纺通公司对系争保险标的物不存在应属所有权性质的保险利益,其与太保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一切险保险合同无效。太保公司依据该合同向纺通公司支付保险赔款,于法无据,故太保公司在本案中亦无权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驳回太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回答:(1) 分析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功能。(2) 分析纺通公司对于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具有保险利益,属于消极利益还是积极利益,现有利益还是期待利益。(3) 分析纺通公司对于将要向货主收取的物流费用是否享有保险利益。如果具有保险利益,属于消极利益还是积极利益,现有利益还是期待利益。(四)请阅读下列案情:中国证券

11、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广夏)证监罚字200210号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一、违规事实经查,银广夏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利润1776.10万元,由于银广夏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银广夏1998年度利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利润17781.86万元,实际亏损5003.20万元;2000年虚增利润56704.74万

12、元,实际亏损14940.10万元;2001年1-6月虚增利润894万元,实际亏损2557.10万元。(一)银广夏199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776.10万元(二)银广夏1999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7781.86万元(三)银广夏2000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56704.74万元(四)银广夏2001年1-6月份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894万元(五)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二、处罚决定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2、鉴于银广夏的部分责任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查清此案后,再对银广夏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银广夏如果

1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请回答:(1) 分析银广夏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及其民事责任。(2) 分析银广夏股票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起算时间及其法律依据。(3) 分析银广夏股票投资者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具备的条件。(4) 分析该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的基准日计算方法。(五)请阅读下列案情:1998年1月2日,甘肃省供销合作联社平凉土特产品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土产公司)业务人员与川化股份公司

14、销售公司口头达成购销780吨尿素的协议。平凉土产公司为筹措所需款项,于1998年1月14日与农行平凉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契约一份,该承兑契约载明了如下内容:由平凉土产公司出票,农行平凉支行承兑付款,收款人为四川省川化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同时,平凉土产公司与农行平凉支行在该承兑契约上还约定了如下条款:平凉土产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农行平凉支行;按票面金额0.5支付手续费;承兑汇票到期,农行平凉支行凭票交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平凉土产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农行平凉支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契约签订当日,双方即办理了号码为VIV04251049的银行承兑汇票。

15、该汇票载明的内容为:出票人平凉土产公司,付款行农行平凉支行东关办,收款人“四川省川化集团有限公司”,账号2312200152,汇票金额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8年3月14日,农行平凉支行加盖汇票专用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其无条件付款。嗣后,平凉土产公司将该承兑汇票传真给川化股份公司,川化股份公司即按约向平凉土产公司供给尿素780吨,共计货款为960960元。平凉土产公司亦向川化股份公司交付了该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川化股份公司收到汇票后,即以自己的名义向平凉土产公司出具了四川省成都市工业产品销售发票。1998年2月24日,川化股份公司为背书人,将VIV04251049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四川省石油管理局,用以支付所欠其天然气款。1998年2月,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将上述承兑汇票再次转让给油井管公司,用以支付所购油井管公司“抗硫油管”的货款。油井管公司收票后,意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以支付购货款时,因汇票已将到期而未实际移交汇票。至此,油井管公司即成为VIV04251049号银行承兑汇票的最终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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