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因分析与审判实务思考

上传人:012****78 文档编号:183234488 上传时间:2021-06-0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离婚案件原因分析与审判实务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离婚案件原因分析与审判实务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离婚案件原因分析与审判实务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离婚案件原因分析与审判实务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离婚案件原因分析与审判实务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离婚案件原因分析与审判实务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离婚案件原因分析与审判实务思考(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离婚案件原因分析与审判实务思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带来物质水平飞跃的同时也让人们思想观念也与时俱进,中国自古以来保守传统的婚恋观在西方开放自由思想的影响下愈趋于同。其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离婚的理由可谓大同小异,无独有偶,但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却是不尽相同.笔者在法院工作这段时间以来对离婚案件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如此多的离婚案件也给我带来一些思考。一、离婚的原因(一)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在近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他们的诉状上都曾这样写道:某某和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匆匆结婚,婚前因了解甚少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常因为性格不合,

2、屡发纠纷,如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那么感情基础差以及婚前的草率就成为了大多数人离婚的理由。一方面是由于子女(特别是女儿)年龄大了,父母就很着急,只要找到一个条件还可以的就劝说其结婚;第二是由于男女双方的冲动.目前闪婚已经成为时下一个潮流词汇,很多人仅凭头脑一时发热就做出了本该一生一世的决定,但随之而后的就是闪离,第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也导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滋生。婚姻在很多人眼中已经成为一种利益的交换,不管是老态龙钟的七旬老翁,还是满脸皱纹的六旬老太只要家财深厚就能让正值芳龄的少女以及正当青春的小伙无所顾忌的跳向火坑.因此就有了70岁老翁迎娶18

3、岁少女的传说,就有了60岁富婆包养20岁帅哥的传闻,就有了宁愿坐在宝马里哭也绝不坐在自行上笑的言辞正是由于这种只重利益不重感情的婚恋观导致在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发纠纷,虽然物质欲望得到了满足,但是精神的空虚却难以遮盖。最终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隐患。(二)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在农村,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夫妻一方往往选择外出务工维持生计而另一方则留在家里照顾老小。夫妻双方常常聚少离多,缺乏沟通,缺乏了解,必然使婚姻的产生功能性障碍,使婚姻丧失其存在价值。譬如说:婚姻能使男女双方减少孤独感,进而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和心灵沟通,而长期的分居必然会使这根连接两颗心灵的纽带断裂;婚姻能使男女

4、双方相互爱抚和慰藉,能满足男女双方正常的性需求,若是长期的分居必然会导致男女双方性压抑,乃至性饥渴,进而导致男女双方耐不住寂寞,经不起诱惑,给原有的夫妻关系造成严重的冲击,最终导致曲终人散,劳燕分飞.(三)外遇或者第三者插足男人三妻四妾,女人刻守贞洁,三从四德乃是中国社会古已有之的社会传统,然而这种传统的道德风俗在社会变革中也随着大江东去。虽说现在实行一夫一妻制度,要求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应该从一而终.但是男性在与异性的交往中易控制不住自我的欲望,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贪图一时之快,或是释放感情及工作生活上的压抑,而让原本已有的婚姻陷入危机。再加上女性的独立意识、自主意识、自尊意识、平等意

5、识、个性意识等等迅速增强,她们开始不再受传统婚姻家庭思想的束缚,不再对丈夫的出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再对家庭生活的不幸福盲目的忍受。他们开始注重婚姻家庭的质量,注重自我情感的表达,注重性生活的惬意简单的说,女人的出轨,是传统的家庭婚姻观面对新思想冲击的退守,也是女性“女权主义”以及“性解放”欲求的伸张,也是女性独立自主,要求平等的昭示.若是婚姻家庭满足不了她们情感以及性的满足,她们的最终的选择还是与丈夫分手。(四)夫妻一方沾染恶习,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都应当对整个家庭负起责任,其义务主要在于维持家庭生计,供养子女上学,赡养年老父母等等,若是一方沉迷赌博,迷醉烟酒或是其他恶习

6、而逃避或者推卸此责任的,或者是不仅不承担责任反而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甚至拖累家庭的,那么必然会导致夫妻之间感情难以维系,家庭生活难以维持,也必然使婚姻走向墓场.(五)经济原因虽然说婚姻的基础来源于爱情,但是只有爱情没有物质的婚姻也是不长久的.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家庭过于贫困,在导致夫妻生活困难的同时也加大了夫妻之间的生存压力及心理上的焦虑,急于改变现状的欲望在现实窘迫的生活中无力的挣扎。也正是这种欲望容易诱发一方对另一方能力的猜疑,叹息自己命运的不幸进而引起纷争。二、离婚的危害(一)对于子女的危害夫妻双方离婚后,他们的不负责任让整个家庭毁于一旦的同时也在子女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单亲家庭

7、的他们或者得不到父亲疼,或者得不到母亲爱,或者两者都不会得到。并且,在另一个组建的家庭里,继父或者继母都难以用对待自己亲生子女的态度对待他们,都难以真心真意爱他们,保护他们。他们会因为缺少家庭的温暖而满怀悲伤,会因为无人关心爱护而变得苦闷不安充满被抛弃感,会因为得不到合理的引导而偏离人生正确的轨道,正是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导致他们不稳定的情绪化、经常性的孤独烦躁、长时间的心理抑郁,导致他们学习成绩差,过早时间的接触异性,甚至形成反社会的变态人格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对双方当事人的危害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很多案件的被告都不愿意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原、被告质证这一环节中,通常原告的陈

8、述都是我与被告为了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而被告的答辩通常是我与原告的感情较好,感情也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在感情破裂与否、离与不离之间矛盾冲撞激烈。很多离婚案件最终的判离并不都是你情我愿,离婚后双方也难以握手言和,反而会因为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持续僵持,互不退让,甚至反目成仇。离婚后,对不愿意离婚的一方打击是巨大的,他们会因失去家庭,失去妻儿痛苦不已,或是买醉于酒吧自我消沉,或是情绪低落不可自拔,或是染上恶习自甘堕落;他们会因为再次回到单身生活而满是失落,或是迷失在幸福的回忆里不愿清醒,或是被困在现实的枷锁里不可放逐.这一系列的后遗症让他们难以开始新的生活。另

9、一方面,离婚也会给双方当事人的亲人(特别是父母)产生或多或少的痛苦,缔结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情也是两个家庭的合意,离婚后双方父母也会觉得惋惜、悔恨,会对各自子女新的人生方向、及孩子的抚养等问题产生深深的忧虑。(三)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组成元素,夫妻结合是构建家庭的必要条件,家庭和谐社会方可稳定,若夫妻离异,在导致家庭破裂的同时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第一、大量的离婚案件会严重破坏社会风气,引发人们对结婚的恐惧,导致人们因为惧怕离婚而不敢结婚;也会使人产生结婚随便离婚随意的想法,形成老公(老婆)如衣服穿旧了就换的思想误区.第二、离婚人群的增多不仅会加大民政部门及法院的压力,需要相关部门

10、花费更多的精力及人手来解决此类问题,而且很多夫妻离婚后并不愿意抚养孩子,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拖累,就让孩子处于一种无人看管的状态,这也就需要社会为此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给予帮助,这就于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经济负担.三、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要求离婚的原告应当举示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而感情是一种人们内心的情感活动,不像借贷关系可以有借条为证,交通事故可以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对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全凭双方当事人口述,难以拿出任何书面证据,最多的不过是在某次吵架时经过了亲友的劝解,相关组织的调解,而仅凭亲友的一

11、面之词,也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公告案件的不断增多,加大了案件调查的难度.主要原因在于一方常年在外打工很少与家里联系,或是在外有了外遇,直接与第三者远走高飞,或是因为一方是外地人,在发生纠纷后直接一走了之.对以上案件,法院受理后因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及住址,法院只有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只要公告期满被告不来应诉,法院就会采用缺席审判这种方式进行审理,因为只有原告出庭,仅凭原告的陈述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二)不易调解法院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其目的在于保护已有的婚姻关系,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于一方只是因为一时之气的尚可调解。如张某某诉李

12、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张某某工作上的不快迁怒与其妻李某某,后李某某为出一时之气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张某某向李某某认错悔过,双方经过法院的调解,同意和好。但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调解起来都那么容易,大多数离婚案件的都是经过当事人的深思熟虑,经过冷静思考认为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才向法院起诉,其态度都较为坚决,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再加上一些法官缺少耐心,不愿花太多时间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仅把调解作为一种完成诉讼程序的形式,不能深入实际的为当事人着想,也不明白调解工作的作用、意义,认为离婚案件通过判决的方式比之于调解效率更高,更符合审判职能的要求,再加上一些年轻法官,阅历不足,缺少调解经验和技巧,往往

13、难以采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对于共同财产问题的处理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纠纷中,对于一般的财产如住房、家具、电器以及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较好分割,但是对于生产经营收入比如说双方或者一方与他人合资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及其财产收益,因为往往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是涉及到其他法律关系而较难处理.而且随着经营方式的不断扩大,收入来源也不断增多,对夫妻财产的考量也越来越难。一方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一切代价转移、隐匿财产,虚报债务.比如李某和陈某离婚案件,李某为了获取最大利益,虚

14、报债务10万余元,并串通证人作伪证、出示伪造的借条,后因借条纸质成色及笔记的原因被承办法官识破.基于以上原因,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加大了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的难度。(四)对过错方的认定以及赔偿数额较难认定婚姻法第46规定,有重婚的、或是有配偶与他们同居的、或是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或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过错方是否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往往难以举示出有力的证据。过错方对于无过错方人格权的侵害一般较好认定,但是对于重婚、或是有配偶与他们同居的情况往往难以认定.因为大多数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情况,都是一方当事人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另一方在家照

15、顾老小,一方对另一方的情况全然不知,更别说举证。在双方对簿公堂时即使一方存在过错因为另一方拿不出证据,法官也不会平白认定,最终的结果就会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同时即便是无过错方举示出相关证据,但是赔偿数额一般较低,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全部离婚案件的调查,离婚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在10002000元之间,而如此低的赔偿数额对于无过错方简直就是杯水车薪,也达不到对过错方的惩戒效果。四、对处理离婚案件的一些建议(一)加大调解力度对于离婚案件,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调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调解的成功与否直接与法官的调解能力、调解态度相关系。首先,

16、法官必须端正态度,严格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充分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技能,调解水平。其次,法官必须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认真听取当事人诉求,充分了解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及被告有无离婚的意向,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寻找调解的突破口。要善于运用调解方法,针对不同案件采用不同的对策进行调解。第三,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抵触情绪的大小,邀请当事人亲戚、朋友、有关组织进行劝导、解释,使当事人改变态度,以达到调解的目的。(二)加强法制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首先,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继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并通过塑造典型模范等方式向群众宣扬正确的婚恋观、价值观,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唯利是图、拜金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