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为何前第一家庭成员需要用境外公司来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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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前第一家庭成員需要用境外公司來理財?,1,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罰則:,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2,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產的隱密性,按圖索驥?錢該何處去?,3,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前第一家庭所開設的境外公司,趙建銘英屬維京群島Ann-Ting Tech Co.,Ltd 黃睿靚BOUCHON LTD GALAHAD MANAGEMENT 吳淑珍英屬維京群島以吳景茂名義登記Armando控股公司 其他,4,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透過境外公司理財之優點,個人海外所得免稅 無資本利得稅 無交易稅 利息所得無須課稅 負責

2、人移轉即完成資產轉移 資金進出容易規劃,5,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如何利用境外公司做理財規劃?,OBU帳戶,6,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OBU條例之保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95年1月6日 第13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14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第15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 第16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第18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7,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OBU之服務對象:,依據國際金融業務辦法

3、 1.境外自然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居留權的外籍人士(不得居住超過183天) 2.境外法人:具註冊法人資格者 3.境內或境外的金融同業,8,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金流向?如何降低稅務風險?,該注意什麼?,9,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金流向個人到公司,XX銀行 DBU 國內個人帳戶,XX OBU 境外公司帳戶,股東借款給公司? 股東投資入股公司?,匯款,均無法規避遺產稅,$,10,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個人資金匯往公司帳戶之可能,個人將資金匯入公司帳戶有以下可能: 一、股東借錢給公司:此資金移動屬借貸行為,未來將計入匯款人之遺產。 二、股東投資入股公司:此資金移動屬獲得股權的行為,將來要計入匯款

4、人遺產 。,11,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公司借錢給股東? 股東掏空公司? 股東代收帳款?,資金流向公司到個人,匯款,需設算利息收入 法律後果(背信、內 線交易) 躲避營所稅?,$,XX銀行 DBU 國內個人帳戶,XX OBU 境外公司帳戶,12,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公司資金匯入股東帳戶之可能,公司將資金匯入股東帳戶有以下可能: 一、公司借錢給股東:營所稅查核準則36之1條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侵佔,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

5、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因此若公司無償借給股東,仍需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二、股東掏空資產 三、股東代公司收款,躲避營所稅,13,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國內匯款投資匯出需知,多數人匯款單上的匯款目的大都是寫海外投資匯出,既然是海外投資,則海外所得課稅實施日起,每一年度的海外所得便需要據實申報,否則就是逃漏稅。(國稅局依央行調閱結匯申報表資料中,依金額排列,挑選結匯大戶發出約談通知單,要求說明資金流向及獲利狀況。(稅稽法第30條調查:被查者不得拒絕.),14,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理財資金移轉,15,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境內資

6、產轉化為境外資產,將個人台灣資金匯出海外,再由個人帳戶匯入境外公司帳戶,則個人台灣資產就會變成海外股權資產,再利用境外公司進行投資、定存、股票、基金、債券等。最低稅負制實施後,海外所得也開始課稅,境外公司獲利後,暫不匯入個人帳戶,則海外所得未實現,可以避免立即課稅。,個人資產 (台灣),海外 個人資產,境外 公司帳戶,匯出,匯出,投資,定存,股票,基金,債券,16,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考慮理財投資資金移轉方式1,DBU,購買無記名股票 、債券或變現性 高之商品,於國外變現無記 名股票、債券或 商品,匯入OBU 帳戶內,本方法在國內無資金流程,因而較不易為稅捐單位注意,但需注意境外帳戶匯款回台

7、灣帳戶產生之問題,如最低稅負制實施之時點,大額消費(如購屋)應注意資金流程,以減少曝光之機率。,17,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考慮理財投資資金移轉方式2,DBU,國內其他DBU,其他海外 帳戶,OBU,OBU,OBU,A,B,C,BEST CHOICE!,以銀行帳戶投資之方式計有三種:,18,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金移轉方式2-1,若客戶資產價值較高,可考慮以投資之名義將DBU之帳戶直接匯入OBU帳戶中。 依法個人海外投資無法規避遺產稅;且海外所得及利息均要申報。 OBU帳戶之投資獲利,建議逐批(不要一次)匯回,以降低最低稅負制應納之稅額。,DBU 例如:1億,OBU帳戶,A,匯款,19,維詮

8、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投資獲利匯回,以上圖說明,若99年1月1日海外所得開始課稅,其海外所得金額超過100萬;總所得額超過600萬,需以最低稅賦制公式進行計算。,OBU 例如:投資獲利 共1億2仟萬,DBU帳戶,匯款分期 分多次匯回,20,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金移轉方式2-2,因相關資金流程較為隱密,不易引起稅捐單位之注意。 本方式亦需注意海外所得匯回國內課稅之問題,可參考前頁說明。 切記不要一次性匯出大筆款項。,其他海外 帳戶,OBU,B,21,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個人結匯注意事項,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於境內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收支或交易時,需依照此辦法申報。 一般這類案件採取雙向

9、查核,先瞭解匯款人是否有能力鉅額結匯,若過去所得水準與結匯金額差異極大時,就會反向調查結匯人的結匯資金從何而來。,22,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失敗案例:,國稅局嚴查用境外OBU隱匿利息 20071031 工商時報報導 雖然境外所得尚未納入課稅標的,惟有錢人已經開始未雨綢繆,利用境外公司OBU帳戶,規避利息所得,以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案查核時,針對結購外匯的A君進行查核。 經調閱其銀行往來資料,發現A君結購鉅額外匯,並匯入境外甲公司帳戶;經進一步查核該筆資金流向,發現該筆外匯於匯入當日,就轉作美元定存,且甲公司於該筆定存到期時,將該筆定存利息匯回A君帳戶 A君承

10、認當時聽從銀行理財專員建議,於境外成立公司並利用公司名義開立OBU帳戶,以規避大額利息所得。北區國稅局表示,本案查獲A君利用甲公司逃漏利息所得,除了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23,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知名案例,溫慶珠勝訴 免繳贈與稅 【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2006.10.24 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使用在美國的姊姊溫慶玉名義,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帳戶,台北市國稅局查獲並視此為贈與,要求溫慶珠繳納贈與稅並罰一倍罰鍰。 OBU是針對境外的個人或法人所設,溫慶珠自己沒有外國護照,所以用溫慶玉的名義,在世華銀行OBU開立帳戶,並分批存入四筆,辦理定期存款,共計104萬美元

11、(折合新台幣約3,300萬餘元)。 國稅局認定此為溫慶珠的贈與行為,要求繳納贈與稅936萬餘元,並處一倍罰鍰936萬餘元,兩者合計,金額高達近2,000萬元。 溫慶珠不服,她指出,她的會計小姐張束真採納世華銀行理財人員的建議,對國人來說,OBU帳戶的存款利息屬境外所得,利息所得可以免稅,所以她借用持有美國護照的姊姊名義開立OBU帳戶,此為民法第603條的寄託關係。 她強調,溫慶玉自始至終未使用這個帳戶,因此,兩人的關係應屬成立借名契約,不是贈與行為。,24,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知名案例,溫慶珠案 OBU客戶不安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6.10.24 金管會表示,稅務機關與關稅總

12、局如果到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調閱客戶資料,必須經過金管會同意。 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透過姊姊名義在國泰世華銀行OBU開戶存款,被北區國稅局查獲後要求補稅,雙方因而興訟。高等法院判決溫慶珠勝訴,但國稅局調查銀行OBU客戶資料一事,已引起很多客戶不安。 也就是說,任何稅務機關,如北、中、南區國稅局,或關稅總局,要向銀行OBU調閱資料,必須先發函給財政部,再由財政部轉給金管會,由金管會檢視其必要性准駁。 檢查局官員說,如果人力夠的話,我們可以查給他。稅務機關甚至可以不必去查,由金管會代勞即可。此外,檢查局也會幫忙過濾,看有沒有其他方法來協助國稅局,不一定要去查客戶的資料。 根據銀行法48條

13、規定,銀行對於客戶的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25,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知名案例,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6/10/25 財政部發現,溫慶珠是在89年間將折合新台幣3,300萬元的存款存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財政部認為,溫慶珠將自己的存款寄存在其姐姐OBU帳戶中,溫慶珠因為是本國人,OBU帳戶的存款利息既已舉證確屬溫慶珠所有,帳戶的存款利息就要歸課溫慶珠的所得稅。 利息所得每戶每年享有27萬元的免稅優惠,溫慶珠存入OBU的104萬美元(折合台幣約3,300萬元)的利息所得,合計其他金融機構利息後,全年總額超過27萬元以上部

14、分才需要繳稅。 對於此案敗訴,國稅局表示僅止於這個個案。若還有其他類似溫慶珠的案件,國稅局仍會朝是否涉及贈與調查,並對涉案人補稅。,26,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金管會的函文,釋示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 主旨:有關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客 戶資料之作業程序,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4年5月12日研字第0940001847號函檢送94年5月4日召開研商有關調查機關查詢銀行客戶資料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OBU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OBU配合辦理。至於其他各機關函查銀行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94年3月2日金管銀(一)字第0948010240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三、本會93年11月9日金管銀(五)字第093801185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27,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報告完畢,謝謝!,28,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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