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自考题库

上传人:ja****ee 文档编号:183182821 上传时间:2021-05-3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自考题库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自考题库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自考题库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自考题库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自考题库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自考题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自考题库(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几项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的原则; 2.辩论原则; 3.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三、根据辩论原则,在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中(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的形式,

2、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四、除离婚案件外,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五、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也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六、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同时,由于这种处分行为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

3、,因而其处分行为要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七、社会支持起诉原则,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社会支持起诉的,只限于侵权案件和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支持起诉都必须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而不包括公民个人;支持起诉的行为只能在受害人尚未起诉时进行,并且一般仅限于实施诉讼外的一些行为,而不能以当事人的名义直接参加诉讼。 九、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

4、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地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十三、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

5、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特殊地域管辖: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标的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公民权行为诉讼,合同纠纷诉讼,铁路、公水上及联合运输诉讼,因航空事故、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而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等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的规定。 十五、专属管辖: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

6、院管辖。 十六、允许协议管辖的只限于合同纠纷案件,而且仅能就书面合同的纠纷案件,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之中通过协议决定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且这种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七、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遇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书,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十八、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称为诉,当事人所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诉权。诉的构成要素有:诉讼当事人,诉

7、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十九、按照诉的目的和所要求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二十、诉还有本诉和反诉的区分,后者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反诉后,可将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 二十一、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二十二、在实践中,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之分。 二十三、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律的规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权

8、,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人,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二十四、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十五、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自己并不承担人民法院就实体民事权益争议作出的判决的法律后果,因而民事诉讼代理人只是民事诉讼参加人,而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二十六、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的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十七、在

9、民事诉讼中,则适用“谁提出主张,谁负责证明”的原则。 二十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调查收集。 二十九、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人上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十、在证据可能来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十一、由法律规定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称为期间。期间包括了期日,所以它既可以指一段时间,也可指某一特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

10、。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之分。 三十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十三、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称为送达。 三十四、诉讼文书一经合法送达,就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十五、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代转送达、公告送达等。 三十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三十七、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即促全的财产的价值或金额,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11、或者在数额上二者应大体相当。财产促使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三十八、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工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特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三十九、人民法院只有对下列是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四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

12、施有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四十一、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十二、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而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强制到庭的措施。 四十三、诉讼费用: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费用。诉讼费用应由原告预交,但被告人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诉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也应预交有关的诉讼费用。 四十四、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

13、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十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四十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但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十七、在开庭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找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四十八、在审判之前的任何阶段,原告均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九、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十、判决: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十一、裁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判决的过程, 对于程序上发生的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裁定适用的范围包括:对起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争议的解决;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

15、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的有关事项。 五十二、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它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五十三、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不得延长,如超过三个月,则应转为普通程序。 五十四、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十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采取合议制。 五十六、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五十七、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