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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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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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为指导,按照“总体规划、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及“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适用全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2、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切实促进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 目标任务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经验,全面推进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工程建设,建立包含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企业安全标准化评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责任考核与绩效评估等工作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2012年完成2个地级市及3个县(市区)的试点工作,2013年进行全面推广建设,2014年总结巩固提高,力争用3年的时间,在全区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三、 主要内容(一)开展试点工作 2012年,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开展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本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12月底前投入试用。其它地州市、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实施方案,确定本地、

4、本部门的建设方案并及时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管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开展试点建设。同时,注重试点工作信息交流、学习,加强对试点地区和单位的业务指导,运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二)建立企业基础数据库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制定企业普查统计表,部署开展企业基本信息及安全生产情况普查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行业(领域)监管部门通过普查,建立完整的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并作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基础信息和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条件

5、。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要求填报、审核相关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完整。(三)制定隐患排查标准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作为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的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履行监管职责考核的依据,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试点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制订全区分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具体细化、补充完善。(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

6、理顺和细化各职能部门职责,一是要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综合安全监管职责;二是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职责;三是明确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安全隐患的监管职责。(五)构建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核心是建立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包括企业基础信息、隐患自查自报和量化绩效考核等信息及传递。利用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

7、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发自治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各地、企业相应系统进行对接,形成全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同时生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查询系统。没有条件建设自有平台的地区和单位依授权直接使用。可在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建设,以满足本地、本部门安全监管实际需要。(六)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一是组织制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明确企业自查自报事故隐患、

8、监管部门监管措施和职责;二是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量化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标准化评级体系、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工作安排落实等相关工作的指标,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基本管理目标考核结果;三是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标准化评定等级,以及生产经营性质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6月3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运用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平台,以会代训,按分工全面开展工作;开展

9、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自觉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阶段任务和工作措施,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二)试点探索阶段(2012年6月至10月) 在乌鲁木齐市及天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克拉玛依市及克拉玛依区等先行工作试点,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要求,各地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按照审定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一步完善前期建设的相关监管工作平台,整合市、县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形成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前期没有建设安全生产监管

10、信息平台的其他地州市,按照要求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自治区试点单位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原则上在9月底前建成,经一个阶段的试运行后,自治区适时在乌鲁木齐市或克拉玛依市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推进全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原有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事故管理、行政执法等业务系统功能设计进行梳理,对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对项目进行完善,完成自治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形成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三)全面建设阶段(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全面开发建设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地、各部门初步建立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系统;重点制修(订)高危行业(

11、领域)以及冶金等工商贸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制定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自治区研究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四)规范验收阶段(2013年8月-2014年年底)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标准和工作机制,构建起体系完整、内容科学、运转高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2、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要进一步理顺和细化有关部门和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做到工作部署周密、职责分工明确,整体有序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许可、日常监管执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奖惩考核、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统筹谋划,充分考虑项目以后的升级、功能范围扩展、标准内容更新需要,技术上保证软件、硬件、通信协议的一致,加强与金安工程项目专家的沟通,科学推进体系建设,确保形成完整统一的全区

13、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圆满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任务。 (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按照“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面实施”的思路,抓典型,促发展。积极发现、培育和树立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和先进事例,广泛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要认真做好阶段性的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研究对策,不断巩固提高工作水平。要加强与先进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内容,全面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司其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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