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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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高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高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双山煤矿井上下高压供电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第二条 双山项目部负责高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高压供电设计工作,每季度最末一个月30日前绘制(修改)与实际相符的矿井高压供电系统图。(二)负责高压供电设备的整定计算,并向高压供电管理单位下达高压整定任务书。(三)负责组织高压供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四)组织对高压供电管理单位供电设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五)对高压供电事故组织召开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条

2、 各责任单位负责所管辖工作区域高压供电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高压供电管理范围划分:机运队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顺槽排水移变、综掘工作面移变、破碎机及1#水仓移变及立风井主扇房配电室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检查、维护。综采队负责采区变电所工作面高爆下口至设备列车处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检查、维护。高云龙负责立风井场地变电所、主井驱动机房、综采设备中转库配电室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检查、维护。(一)各队每月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所属的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及时处理所检查出的问题,并将检查及处理结果如实报项目部,迟报罚款100元/

3、天,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天(每月25日)。(二)各队每季度对井下高压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检查维护内容包括接线螺栓紧固、除尘、瓷瓶清扫、触头检查等,并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三)对地面开关柜,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刀闸接触情况、设备卫生清扫检查,并进行一次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做好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四)井下高压配电装置、高压起动器、移动变电站高压负荷开关内应放置干燥剂,不少于200克,放置在腔体右前侧,每月检查一次,如失

4、效及时更换,缺少干燥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干燥剂失效或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台。(五)高压电气设备大检修时,必须编制检修措施,并报有关单位批准,无措施检修高压设备,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第五条 井下供电运行方式:井下各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正常情况下,必须分列运行,一回路正常供电,一回路通电热备用。第六条 正常停送电管理规定(一)停(送)电审批单办理程序:各单位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办理双山煤矿停送电工作票。综采队拉设备列车时可办理停(送)电申请表。(二)停送电工作票及停(送)电申请表经审批后交变电所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进行停(送)

5、电操作,没有停送电工作票及停(送)电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变电所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三)停(送)电工作票和停(送)电申请表停执行后,向调度室汇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停(送)电操作。 (四)倒闸工作票的填写由各队进行,操作任务及操作项目必须填写完整、规范。对填写不完整及不规范的倒闸工作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机电队长各罚款200元。第七条 故障停电送电管理规定:当出现故障停电时,用电单位故障排除后,与变电所值班人员认真填写送电记录,向调度室汇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送电操作。停电时间、停电事由(具体故障)必须如实填写,未及时填写罚责任人50元/处;漏

6、签、代签现象罚责任人200元/处。第八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各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各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命令进行操作。第九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板上。第十条 停电检修管理规定(一)变电所及配电点检修时,停电检修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停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相关人员审批。(二)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需要将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如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必须使用电气工作票。(三)检修单位必须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按规

7、定填写停(送)电记录,由检修人员监督,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打地线等安全措施。(四) 检修单位必须将停送电工作票送至相应变电所执行停送电,由当班值班人员现场进行操作,拉出手车,加闭锁、挂牌管理,并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次,联责单位负责人300元/次。(五)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对无计划停电的单位落实查证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十一条 高压供电事故处理规定(一)因使用单位原因导致变电所高压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原

8、因没查清前经调度室同意可试送一次(如显示短路、接地跳闸时不得试送)。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把无故障高压开关恢复,把故障高压开关停掉,挂上停电警示牌,并在问题处理好后,才能送电。(二)变电所总电源跳闸或顶跳上级变电站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把跳闸回路总开关所带负荷全部停掉,查明原因后,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三)因漏电导致连续两次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变电所值班人员要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四)高压回路跳闸,无论何种原因均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各责任单位应在故障后立即安排人员处理,确保正常供电。当天不能送电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双回路

9、供电的变电所,其中一回路出现故障时必须恢复双回路供电,如不及时处理,另一回路又出现故障,造成采区供电中断,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第十二条 用电单位应加强用电设备管理、电缆管理,减少短路、漏电事故发生,对因短路、漏电造成变电所跳闸的,经调度室组织分析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队长、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对撞坏、崩坏电缆的引起变电站跳闸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队长及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元。第十三条 巷道施工前,必须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按规定对电缆进行有效保护,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十四条 高压电气设备保证台台完好,否则

10、罚款100元/台;继电保护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因不按程序操作、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进行追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各变电所(配电点)要配备与实际相符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次供电系统变更后由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校对,由相关人员审核)。第十六条 各变电所(配电点)必须配齐绝缘用具、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件。第十七条 井下变电所、高压配电硐室应配备的制度和记录, 各种记录应按要求进行填写,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记录本填写要求进行处罚。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每班必须检查一次设备运行情况和场内卫生,并填

11、写记录,对漏填记录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处)。第十八条 配电工、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九条 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一)供电系统改造程序:1.采区供电系统,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由项目部报请建设单位进行会审,合格后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2.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由项目部报请建设单位进行会审,合格后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3.采煤工作面、掘进队及机运队增减负荷时,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提前三天向项目部报送负荷增(减)说明,应附有接线简图、电缆截面、长度、用电负荷、接火地点等内容。项目部根据负荷增(减)审批单内容审批合格后交用电单位实施。4.采煤工作面、掘进队及机运队急用增加负荷时

12、,用电单位必须向项目部汇报,经同意后可以提前施工。5.日常管理中,严禁使用单位私自更改供电系统。6.项目部对供电系统审核合格后,存档并上报建设单位。(二)责任追究:1.井下私自更改供电系统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2.负荷增(减)时,没有严格履行负荷增(减)审批程序的,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3.井下配电点悬挂不符合实际要求的供电系统图的,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公司低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双山煤矿井上下低压供电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第二条 项目部负责低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

13、负责制定和完善低压供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具体落实低压供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管理办法。(二)负责低压供电设计工作。(三)负责低压开关整定计算、供电负荷变动的审批,并负责低压供电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绘制供电系统图等工作。(四)负责负荷统计工作。(五)负责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发生的电气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六)负责低压供电的电气试验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所管辖工作区域低压供电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单位要明确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本

14、单位的低压供电管理工作。第五条 低压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供电方案安装运行,因现场条件变化,责任单位及时联系修改供电方案,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擅自更改设计、安装,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第六条 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进行。(二)各单位管理的电气设备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擅自改变设备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次。(三)甩掉或短接漏电保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甩掉其它保护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对责任人罚

15、款100元/处;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四)发现用不合格熔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五)运行中的馈电开关及磁力启动器凡综保设定与整定不符(大于整定值),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六)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汇报。第七条 接地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一)各单位保护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保护接地细

16、则要求,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处。(二)有值班人员或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它地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天进行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填写到记录本内。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并对机电副队长罚款(机电负责人)100元/处。(三)局部接地线和辅助接地线使用螺栓连接的部位,必须保证平垫、弹簧垫圈、螺栓、螺母齐全,紧固。缺少弹簧垫圈的按重大隐患处理,缺少平垫的按一般隐患处理。第八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规定(一)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非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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