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9)-自考题库

上传人:ja****ee 文档编号:183175699 上传时间:2021-05-3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9)-自考题库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9)-自考题库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9)-自考题库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9)-自考题库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9)-自考题库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9)-自考题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9)-自考题库(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9) 一、两次大战期间司法制度的变化 两战间,日本司法体系没有什么变化,仍采取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立制,普通法院附设检事局,实行审检合一制。变化较大的是诉讼制度,1923年还公布了日本第一部陪审法。 刑诉法修改有两个重点。一是扩大了检察、侦查机关的权限,赋予大审院以新的任务。二是从保护被告人或被拘留者的权利与利益出发,对未决犯拘留日数作了限制,规定审讯被告人态度要好并给予沉默权。 民诉法修改要点是:采用职权调查主义和书面审理主义。否认了依当事人观点和言词审理的原则。控诉期由一月缩为两周,依诉讼价额对上诉加以限制。 陪审制度以英国的陪审制度为蓝本,陪

2、审只适用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皇室成员犯罪、侵犯皇室罪、内乱、外患罪、妨碍国交、骚扰罪、涉及军事机密等被排除在陪审之外,陪审只限于审查事实是否成立,而且裁判不一定受约束,所以日本陪审法比西方国家带有更大的局限性。 法西斯统治时期,通过限制适用有利于人民的条款,发展原有专断性质的办法来为法西斯统治服务。 二、战后司法制度的改革 法院组织法的改革。仿照美国模式实行单一的法院组织体系,一切司法权 属于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法院仍分四级:最高、高等、地方、简易法院,四级三审制,另设与地方法院平行的家庭法院,专门审理家庭犯罪和少年犯罪案件。最高法院还有通常所说的违宪审查权。 检察厅不再附属于法院,实行审检分立

3、制。检察厅分最高、高等、地方、区检察厅,检察官是行政官吏而不再是司法官。 1948年颁布辩护士(律师)法,地方法院辖区内设律师会,全国设日本律师联合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 诉讼法的修改。刑诉法变化最大:强调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以保障人权为重要任务;取消预审、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引入英美的对抗制并以职权主义为补充;采取“证据判裁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同时,与诉讼法有密切联系的刑事补偿法(1931)和民事调停法值得注意,前者是宣告无罪的人可就其所受到的错捕、错关和错判一事,请求国家补偿,对完善法制、保障人权有一定作用。后者发展了日本传统的调解

4、制度,把它扩大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 总之,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变化受英美法的影响很大,如行政法院的撤销、违宪审查权的出现、对抗制的采用等。这是日本法律制度成为兼有两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的重要表现。特别是把审理中的英美法对抗制和罗马日耳曼法职权制结合起来,应说是日本法的发展。 第二十一章 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历史渊源 一、第三世界国家的范围和法律的一般特点 第三世界国家指当代亚、非、拉丁美洲为数众多的摆脱了殖民地附属国地位,正在为发展经济,巩固民族独立而斗争的国家。 由于殖民主义统治时期,宗主国建立殖民地附属国制度的基本政策是,一方面推行宗主国法律,另一方面在不妨碍宗主国

5、根本利益的条件下,在某些领域适当保留当地原有的法律和习惯,因而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历史渊源包括两部分:殖民地附属国时期宗主国所推行的本国法律,保留下来的当地传统法律与习惯。 二、殖民主义者入侵前的传统法律与习惯 殖民主义者入侵前亚非拉各国传统法律很复杂,以下几个方面大体上可以认为是共同或近似的: 1、普遍实行习惯法,但有些地区和国家成文法也较发达。 2、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和道德规范没有严格划分。 3、宗教法在许多国家占主导地位。 4、形成了在法制史上影响相当大的一些法系。按传统五大法系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有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就产生于

6、亚、非,其中伊斯兰法系影响范围最大。 三、殖民地附属国时期的法律 1、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国家在殖民地附属国推行本国法律殖民主义入侵后,亚非拉国家的法律在公法、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领域推行西方资本主义法律,而在身份、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则保留原有法律和习惯。 欧洲大陆英国在推行本国法律情况也有不同。大陆国家一般是颁布法令将本国的法典和法律施行于殖民地,有时也颁布法令宣布在某些地区实行特殊规定。在非洲,法属殖民地许多国家实行法国民法典(尼日耳),另一些适用由法国政府按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法典(毛里塔尼亚)。在拉丁美洲,各国独立较早,多数仿照法国民法典制定本国法典(玻利维亚、多米尼加、智利、哥斯达黎加)。

7、 而英国有不同情况。一是确定一个日期起,在英国本土普遍适用的法律(适用特定领域法律除外)适用于殖民地,不符当地情况者除外。二是确定一个日期起,各国参照在英统治下形成的印度法律来建立法律制度,英国本国法只有辅助性质。在以上两种日期确定后,英国根据需要继续为殖民地附属国制定法律:把国内施行的法律扩大到殖民地;普遍适用于殖民地的法律;专门适用某一殖民地法律。 殖民地附属国立法机关成立后,一方面为本国立法,另一方面拒绝和修改英国法律,但不能违背总督的意志。 2、传统法律和习惯的保留在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和各国原有法律习惯并存这样双重渊源条件下,原有法律和习惯一方面适用范围缩小,另一方面本身也不断发生变化,

8、原因是:一是殖民主义者的利益;二是各殖民地附属国社会生活条件变化,传统习惯变化不可避免。 第二节 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分类及基本特点 一、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分类 大体可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受罗马日耳曼法系影响的国家的法律,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的法律和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 二、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 1、许多国家宪法制度的发展道路曲折,很不稳定,但维护民族独立和实现民主则是它们宪法制度发展的主流和趁势。 2、仍属于罗马日耳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又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由于独立前宗主国长期推选本国法律的结果,造成法律渊源两重性即传统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并存的格局得到承认。从它们同西方法律的关系

9、角度看,可把它们仍分别归入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又受到相对法系的影响,已不是纯粹的罗马日耳曼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了。原属罗马日耳曼法系而受到英美法系影响者有非洲毛里求斯。原属英美法系而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系影响者是苏丹。 3、现代法律和传统法律相结合。 第三节 信奉伊斯兰教的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改革 一、伊斯兰法的保留 信奉伊斯兰教的第三世界国家独立后,继续保留伊斯兰法,表现在许多国家宪法明确宣布伊斯兰法是立法的基本渊源。 二、法律改革概况 19世纪后半期对伊斯兰法进行改革: 1、限制伊斯兰法适用的范围,主要限制在宗教义务、宗教资金、身份、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方面。 2、在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方面也

10、不断改革并编纂成法典。 3、逐渐淘汰负责执行伊斯兰法的特别法院(卡迪法院),由普通法院审理涉及伊斯兰法的案件。 4、宪法、行政法、民法(不包括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诉讼法、刑法等采纳西方资本主义原则和制度,若同伊斯兰精神抵触,在实践中变通使其在形式上同后者协调起来。 70年代来,在发生“伊斯兰法复兴运动”,一些国家出现了恢复和加强传统伊斯兰法的倾向。但改革以适应社会经济现代化的要求,是伊斯兰国家法律发展的主要倾向。 三、在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上的改革 虽然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是保留伊斯兰法最多的领域,但也逐步改革。土耳其在1926年仿照瑞士民法典制定本国民法典,用世俗法律完全取代伊斯兰法,是最彻底

11、的一次改革。其它国家则对古兰经和圣训进行新的解释,使改革既符合时代要求又不违背教义教法精神。如古兰经宣布能公平对待并能供养的穆斯林可娶四个妻子,现代叙利亚法学家主张是强制性规范,所以私人身份法规定法院认为男子无力供养两个妻子可撤销同第二个妻子结婚的许可证。突尼斯法学家解释,认为平等对待是不可能的,所以古兰经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多妻。古兰经规定休妻应有两个公正人为见证,突尼斯法学家解释说这两人应具有官方身份,因此,离婚应经官方许可,据此,私人身份法规定离婚须经过法院。 第二十二章 苏联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一、十月革命前俄国法律制度概况 公元882年,形成了“基辅罗斯”

12、国家,法律很不发达,主要是习惯法。10-11世纪,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了巩固封建关系,雅罗斯拉夫编成雅罗斯拉夫真理(又名雅罗斯拉夫法典)。他的后裔制定罗斯真理(又名罗斯法典)。罗斯真理是罗斯国家早期封建君主制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汇编。 14世纪,俄罗斯中央集权制基本形成。伊凡四世时,从封建君主制演变为等级代表君主制(有杜马存在)。伊凡三世在1497年、伊凡四世在1550年先后颁布律书。1649年,由沙皇阿列克赛米海伊洛维奇颁布的会典又称阿列克赛米海伊洛维奇法典,是等级代表君主制后期一部著名法典。为俄罗斯农奴制君主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8世纪末19世纪初,俄罗斯面临农奴制危机,尼古拉一世先

13、后制定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1830)和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1832)。“法律全书”是俄罗斯帝国最有代表性的一部庞大立法汇编,一直实行到1917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总之,封建法的传统、教会法(拜占庭教会)的影响,罗马法的渗透,三者结合构成了俄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特色,因其形式和内容都带有罗马日耳曼法系的色彩,通常划入罗马日耳曼法系的范畴。 二、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变化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创造了前提。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决议,有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法院的第1、2、3号法令,工农红军法令和建立全俄肃反委员会(契卡)的决议等。1918年颁

14、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22年成立苏联,1924年通过第一部苏联宪法。这一时期立法活动最活跃,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的刑法典民法典土地法典劳动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条例民事诉讼法典劳动改造法典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4颁布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法院组织立法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1926-1934年,苏联政府又颁布国家工业托拉斯新规程农业劳动组合章程,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建立起来。1936年颁布新宪法。 50年代后期起,苏联最高苏维埃颂了15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纲要,即法院组织立法纲要刑事立法纲要刑事诉讼纲要民事立法纲要

15、民事诉讼纲要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土地立法纲要劳动改造立法纲要卫生保健立法纲要劳动立法纲要水立法纲要国民教育立法纲要地下资源立法纲要森林立法纲要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加盟国法律同全联盟法律发生抵触时,以全联盟法律为准。1977年10月,苏联最高苏维埃又通过了第三部宪法。1978年,编辑苏联法律汇编,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与稳定性。 第二节 苏联宪法 一、战前苏联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 1、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内容 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苏俄宪法)是为巩固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果和新生的俄罗斯苏维埃政权而制定的,由六篇组成: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宪法总纲;政权结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预算法、国徽和国旗,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24年苏联宪法(全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根据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成立宣言成立条约制定的。它巩固了苏联的成立,为1936年宪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