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听课笔记十二-自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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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听课笔记十二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和基本原则 1、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3、国际

2、法的主体:指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法律上具备的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具有三个要件: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 意义:1)它为当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 2)它构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科学地反映和概括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特点。 4)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6、民族自决原则:指一切在殖民统治及被外国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民族国家。 第二节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家具备四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 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管辖权4)自保权。 3、国家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的方式:1)法律上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无保留的并且不能撤销的承认。

4、 法律效果:1)可导致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条约。 3)双方彼此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并尊重对方的司法和行政权。 4)双方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在外国的财产的权利。 2)事实上承认:一种非正式的、暂时的、可以撤销的承认。 法律效果:1)承认被承认的国家和政府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2)被承认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3)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性协定。 4)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4、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

5、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发国家继承的原因:领土的变更。 必须符合二个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 2)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领土性,与领土变更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5、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形式:1)限制主权 2)赔偿: 3)道歉: 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第三节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关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2、国籍的取得

6、和丧失: 3、国籍的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或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4、我国的国籍立法原则:1)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3)努力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的原则。 5、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6、引渡:指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庇护: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

7、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四节领土 1、国家领土: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 2、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2)领水3)领空 第五节海洋法 1、领海: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2、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 3、无害通过权:沿岸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一个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只适用商船) 享有条件: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

8、有关法令。 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舶。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以外划定一个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并对这个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养护享有主权权利,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备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享有专属管辖权。 5、大陆架: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底的自然延伸部分。 6、公海:按照传统国际法,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通称公海。 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 7、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上的一

9、个新概念,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 第六节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1、领空:领陆和领水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2、“空中劫持”:指的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3、外层空间:指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第七节条约 1、条约:是国际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特征: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 2)条约应以国际

10、法为依据。 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2、条约的缔结程序:谈判、签署、批准、互换或交存批准书。 3、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拘束第三国。 条约在原则上应由缔约各方解释。 第八节外交和领事关系 1、外交机关: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保持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 2、外交特权与豁免: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3、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权: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 4)免除捐税 5)免纳关

11、税 6)行李免受查验。 4、领事关系:一国官员根据协议在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第九节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在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在狭义上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特征: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 3)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内,各成员国不论大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 4)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建立的,国际

12、组织的结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都应以这种创建文件为依据。 2、联合国:成产于1945年10月24日,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 宗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原则:1)联合国以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为基础; 2)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 4)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主要机关:1)大会2)安全理事会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4)托管理事会5)国际法院6)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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