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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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和订立,要求:掌握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能够订立有效的合同。,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CISG的定义;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是一种双务(bilateral)合同。,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1、国际性: “当事人的营业地”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2、标的物是货物 排除了6种情况: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各种债券或者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

2、买卖;电力的买卖。 3、性质为买卖,而非租赁或承揽 4、法律关系复杂,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三、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交易内容 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邀请发盘 Invitation to offer,发盘 offer,还盘 counteroffer

3、,接受 acceptance,例:1、Please offer northeast soybean lowest price FOB dalian; 2、We can offer 1000MT northeast soybean lowest USD 200/MT FOB dalian, shipment for 2005.04 ,Irrevacable L/C for payment; 3、Your cable 10TH counter-offer USD 200/MT CIF Newyork; 4、Your cable 12TH We accepted .,例:1、 Can supply

4、northeast soybean lowest ,Please BID; 2、We need 1000MT northeast soybean lowest USD 200/MT CIF Newyork ,shipment for 2005.04; 3、Your cable 10TH counter-offer USD 200/MT FOB dalian; 4、Your cable 12TH We accepted.,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一 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offer),(一)询盘(Inquiry) 邀请发盘(Invit

5、ation to make an offer) 邀请递盘(Invitation to make a bid) 询盘采用的主要词句: Please advise Please quote Please offer . (二)提出内容不肯定或附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邀请发盘的法律效力:对于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 力,而且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From a buyer: Please quote the best price of CFR Singapore for 20,000 meters Chinese broc

6、ade at the earliest delivery. From a seller: We can offer Chinese brocade with shipment in May. Please fax us if you are interested.,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二 发盘(Offer),(一)含义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公约对发盘的定义:CISG14(1) 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或卖方发盘(Selling Offer) 也可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或买方发盘(Buying Offer),又称递盘(Bid),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7、与订立,二 发盘(Offer),(二)构成发盘的因素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发盘的条件 1)要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1)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价)区别开来。 (2)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3)发盘要表明: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旨。 发

8、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2、 应注意的问题 1)把公约的“十分确定”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发盘的主要标志; 2)把公约的条件作为最低标准,把我国的条件作为最高标准。,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二、发盘,(三)发盘的有效期限(Duration of offer或Time of Validity) 1、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

9、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案例分析 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二、发盘,(四)发盘的生效、撤回( Withdrawal )与撤销( Revocation) 1、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投邮主义(Despatch

10、 Theory)或发信主义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Cf: 公约第15条第(1)款,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二、发盘,2、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2)公约的精神 (cf:15条第2款) (3)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1)可撤销的条件

11、(Cf:公约第16条第1款) (2)任何条件下均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Cf: 公约第16条第2款),相关链接:公约第16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下列情况下,发价不能撤销: (1)发价写明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二、发盘,(五)发盘的失效 Cf:公约第17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此外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受盘人作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

12、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三 还盘(Counter Offer,还价或反要约),1、受盘人的答复若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还盘。见CISG19(1)(2)(3)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

13、裁机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三、 还盘(Counter Offer,还价或反要约),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

14、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四 接受(Acceptance),(一)接受的含义 是指一方发盘(包括还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达成,合同成立。在法律上叫承诺。 见CISG18(1),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四、 接受(Acceptance),(二)构成接受的条件: 1、 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案例分析: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

15、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内容相符。 对发盘做出实质性修改视为还盘,但对于非实质性修改(Non-material Alteration),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的外,一般视为有效接受; 而且合同的条件以该发盘和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3、接受必须表示出来,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1)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

16、式向发盘人同意发盘。 (2)用做出行为(Performing an Act)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4、必须在有效期内接受。有效期的双重意义:一方面,约束发盘人,即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另一方面,约束收盘人,要求其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接受,否则无效。 1) 迟到迟发:迟到的接受=发盘,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同意。见CISG21(1) 2) 迟到非迟发:接受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见CISG21(2),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案例分析1: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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