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合同的效力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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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第三讲-合同的效力,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

2、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李某的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第三讲-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概念: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法第8条 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合同法第60条 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合同原则上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2、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第三讲-合同的效力,办理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手续时生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应当在

3、所附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生效。 3、生效要件: 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三讲-合同的效力,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未生育,收养一子。1996年,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蒋伦芳继承自己父母的房屋)所获款的一半40000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原告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去逝,原、被告双

4、方即发生讼争。,第三讲-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的无效,1、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2、无效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第52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第三讲-合同的效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三讲-合同的效力,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概念:是

5、指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该意思表示人以变更权、撤销权的合同。 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 必须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 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思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第三讲-合同的效力,2、类型: 重大误解:指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订立的,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且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 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签订合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

6、思表示。,第三讲-合同的效力,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张 撤销权人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三讲-合同的效力,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概念: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虽已成立,但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追认权人的

7、追认 因追认人的承认而发生合同生效,或因追认人的拒绝而发生合同无效,均自合同订立时起有效或无效 思考: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第三讲-合同的效力,2、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讲-合同的效力,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

8、,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 无权处分合同,但善意取得例外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其合法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第三讲-合同的效力,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 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留,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 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 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

9、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第三讲-合同的效力,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被告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1 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 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 100元。李某回家以后,

10、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1 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刘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 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第三讲-合同的效力,3、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 追认权:权利人追认合同生效,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催告权:相对人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催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 撤销权:撤销权是相对人在权利未予追认前,将成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第三讲-合同的效力,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1、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则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合同法第58条 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第三讲-合同的效力,财产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以金钱予以补偿 2、赔偿损失:实际上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3、收归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三讲-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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