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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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海商法第216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1.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有形实体无形保障 2.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等价对价; 违约赔偿履约赔偿 3.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5

2、.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海上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7.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8.海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保险人收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申请人;交纳保险费。 (二)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 受益人(寿险)有权获取保险金的人。 (三)中介人 5.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 6.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 7.保险公估人出具公证书。,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保险的保障对象。

3、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人并不是保证不发生意外事故,而只是给予经济补偿。,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海商法第217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保险人的名称;(全称,印刷) 2.被保险人的名称;(写明,指示、背书转让)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赔与不赔) 7.保险期间;(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 8.保险费。(对价),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标的 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保险标的的具体种类: 船舶; 货物; 船舶营业收入,包括

4、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货物预期利润;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对第三者的责任; 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 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船舶: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保险费; 货物: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运地价格+运费+保险费; 运费:保险责任开始时,应收运费+保险费; 其他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开始时,实际价值+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时 保险费 CIF,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投保数额,保障标准; 保险人保费

5、依据,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三种关系: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实际损失赔。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超额部分无效。,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一般原则: 平等、公平、自愿、合法、诚信。 海上保险合同的四项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的三项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委付 分摊原则,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实与信用来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否则,受害方可解约并索赔。 其具体内容包括告知、陈述和保证三个方面。,海商

6、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一)告知,一方应将重要情况如实向对方进行说明。 保险双方皆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 重要情况影响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如保险标的状况、权属关系、风险程度。 违反告知不告知、隐瞒、误告、欺诈。 故意:保险人有权解约;不退费;不赔偿。 非故意:保险人可解约或加保费;应赔偿。 2.保险人的告知 重要情况影响是否投保及投保条件。 如免责条款、保险费率。 违反告知: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二)保证,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向保险人做出的承诺。 如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诺。 告知仅

7、须实质正确,而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违反保证合同无效! 按形式划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同等法律效力。 海上保险的三项默示保证: 船舶适航 不绕航 航行合法,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保险利益的三个要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 杜绝保险赌博,防止道德风险。 限制赔偿责任,防止超额保险。,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二、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

8、.海上财产的所有人船东、货主。 2.其他各种权利人抵押、留置、占有、租赁权。 (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货运险: 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FOB买方投保。 2.其他财产保险: 从投保时到事故发生时,必须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如卖船后,原船险保单失效。,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三、近因原则,什么是近因? 最近时间论 最后条件论 直接作用论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给予赔偿;反之,保险人不予赔偿。,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 (一)损失由单一

9、原因所致 该原因就是近因。属责任赔偿;不属不赔。 (二)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1.同时发生,且均为近因。 均属责任全赔 均属免责不赔 不全属责任:a.可以区分按比例赔 b.不能区分完全不赔 2.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均属责任全赔 均属免责不赔 不全属责任:a.前因属责任全赔 b.前因属免责不赔 3.间断发生,因果链断裂。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四、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赔偿应正好填补损失。 (一)补偿原则的意义 发挥保险补偿职能。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二)对赔偿金额的限定 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应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扣免赔额

10、(三)补偿原则的三项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权(第三方责任) 委付(推定全损) 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按保险金额比例赔偿,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要约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 承诺保险人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证。 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二)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1.投保单 要保单 签章承保,合同订立;收取保费,承担责任。 2.保险单 保单,大保单 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主要书面凭证; 向保险人索

11、赔的主要证据。 3.保险凭证 小保单,保险条 简化的保险单 ,同等效力。非诉讼依据: 未列明的内容,以同类保险单为准; 如有抵触,以保险凭证为准。,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二)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4.暂保单临时的保险凭证 同等效力,30天有效期。 保险单签发,暂保单失效。非必经程序: 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主要事项已谈妥,一些细节需商讨 。 出口结汇的需要,证明货物已办理保险 。 5.联合凭证联合发票,简化的保险凭证 商品发票 + 保险单 = 联合凭证 简化投保手续,适用港、澳出口货物保险。 6.批单附加条款 变更原保险单的内容 ,以批单为准 。 原批 附贴,海商法

12、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1. 变更的含义 主体的变更合同转让; 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包括: 保险标的种类和数量、存放地点、风险程度、 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 2.变更的程序 投保人发出更改申请; 保险人审核并增减保险费; 保险人签发批单。 原批 附贴,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1.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 货运保险无需保险人同意。 船舶保险取得保险人同意。 2.转让的时间 保单应先于(同时)提单转让。 3.转让的方式 由被保险人背书或其他方式。 4.转让的后果 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变 。,海商法第二

13、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四、海上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的原因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走私货物) 承保的风险已发生或己不可能发生。(货物未能装船) 超额保险。 部分无效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无效的法律后果 退还保险费乃至保险金。 保险双方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法所得,收归国库所有。,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五、海上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灭。 (一)正常终止 1.自然终止 期限届满 2.履约终止 全损赔付 3.协议终止 注销通知 (二)特殊终止 1.无效终止欺诈、违法 2.违约终止拖欠保险费 3.解除终止违反告知、保证,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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