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82965375 上传时间:2021-05-27 格式:PPTX 页数:30 大小:120.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选]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精选]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精选]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精选]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精选]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选]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地位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关于其主体地位:法律对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可有一定过程。 自然人(1804,法国民法典) 法人(1900,德国民法典) 其他组织(二战后),二、非法人组织的特点(P99),(一)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稳定性的组织。 1、为实现一定目的设立 2、具有稳定性 3、有自己的名称,一定的组织规则和组织形式(

2、自治程度高) 4、一般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成员(如合伙)现代法上有例外(如个人独资企业)。 (二)不具备法人条件 自身不具备完全独立的财产,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 (三)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合伙,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的合伙是指各种由二人以上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 狭义的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特点: (一)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企业法: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民通意见50条: 个人合伙合伙人事先未订立书面协议,有口头合伙协议并且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该口头协议具有效力。

3、 合伙人事先未订立协议,但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也应认定该合伙成立。,(二)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1、为共同经济目的成立联合体,具有团体性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两个以上自然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经过工商登记成立 (三)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关于合伙人的出资,法律没有最低出资数额要求 合伙企业法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

4、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悦心”食杂店,甲以临街房屋出资,经委托评估作价4万;乙以货币5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为1万。,(一)合伙的财产(P104 ): 合伙人的出资是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和。 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一般规定为合伙人共同共有。我国民法通则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

5、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1、合伙事务的决策(P106) 合伙企业法30条:(约定全体合伙人过半数)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31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6、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事务的执行 P105 民法通则34条、合伙企业法2629条: (1)全体合伙人、数名合伙人、合伙负责人 (2)民事责任共担 (3)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分别执行的合伙人可对他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暂停执行 合伙企业法68条:P113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三)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 P107,合伙企业法33条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7、;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法69条:P113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法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债务的清偿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38、39、40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特殊类型合伙债务的清偿(P110)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55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57条:(P11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

9、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四、入伙、退伙 P108,(一)入伙: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1、接受原合伙合同 2、除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例外),(二)退伙 退伙,是合伙人与

10、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1、任意退伙(声明退伙):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 民意52条: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45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46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

11、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 合伙企业法48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强制退伙(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49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12、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退伙的效力 1.合伙人资格丧失 A .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B .合伙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

13、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2.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合伙企业法52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亏损的分担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三)合伙的解散 P115,概念:即合伙终止,指合伙的主体资格消灭。 1、解散的原因: 合伙企业法85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

14、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清算 合伙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或其共同指定的人担任。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了结现存的合伙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以及分配剩余财产。 合伙企业法86条: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15、人。,3、清算期间合伙的地位 清算期间合伙仍然存续,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能力限于清算活动) 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合伙主体资格消灭。 4、合伙注销后债务的承担 合伙企业法91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和合伙的区别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法人同合伙相比,其主要区别如下: (1)财产的性质不同。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本质上仍然是个人财产;而法人的财产具有独立性,独

16、立于出资人个人的财产,归法人所有,形成法人财产权。 (2)责任的性质不同。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法人能独立的承担财产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法人仅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 (3)成立的条件不同。合伙是合伙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伙协议而成立的,合伙协议对其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可以自行协商;而法人是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条件成立的,以章程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其经营范围。 (4)经营活动的方式不同。合伙经营一般有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负责人也属于合伙的代理人,而法人的经营活动则由法人机关决定,一般不需要也不可能有法人成员全部共同决定和共同经营。,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概念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也不要求企业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特点: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3、雇工经营,二、法律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