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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管制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课件,前 言 / PREFACE,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目 录,立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是指一国为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目的,对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各国普遍重视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我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
2、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形成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对加强出口管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制订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立足于严格履行国际义务、树立我负责任大国形象和维护国家安全实际需要,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二是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确保出口管制工作平稳、有序。三是准确把
3、握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措施、填补立法空白,确保出口管制手段充足、灵活高效。四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处理好严格管制与简政便民的关系,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草案除将两用物项、军品、核纳入管制物项外,还明确将“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纳入管制物项,确保应管尽管,实现管制物项全覆盖。在适用的主体上,涵盖出口行为所涉各类主体,包括中国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确保出口管制“见物又见人”;在管制的环节上,既适用于出口,也适用于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各个相关环节,确保不留空白和死角。(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4、,草案保持现行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稳定性,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为加强统筹协调以及提高出口管制专业化水平,规定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五条),为保障出口管制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草案明确了出口管制政策的制定主体,其中重大政策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第八条第一款);为增强出口管制的针对性,做到精准施策,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
5、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第八条第二款);考虑到管制清单的重要性,为确保管制清单符合管制政策、范围科学合理,规定国家根据出口管制政策制定管制清单,并分别明确了两用物项、军品、核出口管制清单的制定和调整机制(第九条);为更好适应出口管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草案还规定,根据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向特定目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特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口,并可以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物项实施临时管制(第十条)。,完备、有效的管制措施是做好出口管制工作的关键。草案在现行制度基础上,针对出口管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主
6、要规定了以下管制措施:对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经营者依法采用专营、备案等方式实施管理(第十二条);对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实施临时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三条);要求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审查制度(第十四条);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实行严格管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承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采取相应的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第二十条);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草案还对两用物项和军品出口的管理措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为强化监管,确保出口管制各项制度得到严格遵守
7、,草案专设“监督管理”一章(第四章);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协助监督检查的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举报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按照加大惩处力度的原则,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在严格出口管制的同时尽可能方便企业,草案规定对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二条);对内部合规审查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出口经营者,可以给予相应的许可便利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要求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做好服务,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并及时答复企业就有关事项提出的咨询(第十一
8、条、第十六条)。,全文完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本法共分共五章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
9、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第三条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安全和发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中央军事
10、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第六条国家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出
11、口管制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第七条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的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第二章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第九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
12、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第十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13、第十一条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二条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14、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第十三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 (三)出口类型; (四)管制物项敏感程度; (五)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 (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七)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第十四条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
15、等便利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 第十六条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建立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16、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 (一)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三)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经采取措施,不再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移出管控名单。 第十九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