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人:I*** 文档编号:182804503 上传时间:2021-05-2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54.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便利居民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

2、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3、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包括:(一)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包括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二)增强中小商贸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包括支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发展等;(三)开展中小商贸企业培训和管理咨

4、询服务等;(四)提高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包括参加各类展会、加强品牌建设、应用新型营销方式等;(五)提升中小商贸企业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和开发商贸技术等;(六)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一)财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和品牌培育活动,以及面向中小商贸企业的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二)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且能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贴息额根据实际到位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

5、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三)以奖代补方式主要适用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并按规定标准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需要,会同商务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和有关要求等。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第九条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

6、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中央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财政部、商务部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财政、商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信息产业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