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工程采购投标须知

上传人:I*** 文档编号:182797425 上传时间:2021-05-2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53.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雄市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工程采购投标须知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高雄市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工程采购投标须知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高雄市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工程采购投标须知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高雄市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工程采购投标须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雄市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工程采购投标须知(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工程采购投标须知 高市府工字第0930037626号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字第0930037626号函修正发布第7、34点条文七、投标厂商应详为检阅点清本机关所发之招标文件,如有遗漏,应即请本机关补足。投标厂商应依招标文件自行详为估算其标价,倘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者,应于等标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计)期限前以书面送达本机关请求释疑,该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机关释疑之期限将不逾截止投标日或资格审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采书面答复。(详细日期详招标公告)三十四、投标厂商参加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工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机关应将其事实及理由通知厂商

2、,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且视情形移送各该业主管机关惩戒:(一)容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或证件参加投标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订约或履约者。(三)擅自减省工料情节重大者。(四)伪造、变造投标、契约或履约相关文件。(五)受停业处分期间仍参加投标者。(六)犯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二条之罪,经第一审为有罪判决。(七)得标后无正当理由而不订约者。(八)查验或验收不合格。情节重大者。(九)验收后不履行保固责任者。(十)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十一)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转包者。(十二)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者。(十三)破产程序中之厂商。(十四)歧视妇女、原住民或弱势团体人士,情节重大者。有前项各款经依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厂商,于下列期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商。(一)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处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三年。但经判决撤销原处分或无罪确定者,应注销之。(二)有前项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处拘役、罚金或缓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一年。但经判决撤销原处分或无罪确定者,应注销之。台湾当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信息产业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