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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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中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委属各中小学幼儿园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投资绩效,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渝中府发201729号)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渝中府办2017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维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渝中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教委拨付财政资金,由各校园组织实施的校舍土建施工、教学用房功能改造、电气线路改造、综合布线改造、给排水改造、运动场地改造、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环境绿化景观等校园维修工作

2、。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二条 各校园为校园维修工作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校园维修方案,组织进行项目申报、设计、预算、招标、采购、现场管理、结算审计等相关工作;区教委负责审核校园申报的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监督和指导各校园按审核批复工程内容及预算组织实施维修工作,并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和监督管理。第三章 项目报审第三条 各校园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合理制定校园维修方案,书面向区教委提出维修项目计划申请,申请内容须包含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具体方案、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校园维修工作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年暑期进行,在每年9月初由各校园向区教委基建科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资料,10月底截止,逾期不再受理。第四条

3、 区教委基建科负责审核各校园的项目申报资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区委教育工委会进行研究。经审定通过的项目下达项目实施意见批复,纳入区教委年度校园维修项目计划。第五条 各校园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意见批复的内容和范围,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或项目内容目录清单及工程量)及预算,并向区教委申报项目投资计划。区教委基建科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提交区委教育工委会进行研究,经审定通过的项目预算下达投资计划批复意见。项目预算应包含工程预算、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类费用预算。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校舍或校园环境出现安全隐患的应急排危项目,各校园应立即进行专报,按抢险排危程序组织实施。第

4、四章 项目发包第七条 为规范校园维修项目发包工作,加强维修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区教委通过招标方式组建了渝中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备选库。施工单位备选库经区教委行政办公会研究确定了组建方式、单位数量、建库年限及项目限额。第八条 经审核确定工程预算适用于备选库项目限额的维修项目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抽签工作由项目校园安排专人在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备选库中以随机摇号的形式进行抽签,且须在项目校园纪检干部监督下进行。若遇特殊项目备选库中施工单位不满足资质要求或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项目校园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经区教委行政办公会审议同意,项目校园可在备选库外自行选择三家及

5、以上符合相应资质或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比价确定施工单位,并报区教委备案。第九条 经审核确定工程预算超过备选库项目限额的维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项目发包工作。需公开招标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进行工程交易,区教委协助指导招标工作。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要求,应依法、合理选择评标方法,不能设置评标自由裁量空间,严禁设置隐性不公平条款,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确保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 应急排危项目可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6、,并立即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单位的确定可由项目校园在施工单位备选库中直接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若库内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可在库外自行选择施工单位,报区教委基建科备案。应急排危项目应由相关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留存相应的影像佐证资料备查。第十一条 工程设备类采购按重庆市渝中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合同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发布的合同签订,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范围、价格、结算原则、付款方式、工期等核心条款,不得再行订立背

7、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三条 通过随机抽签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合同应参照区教委发布的范本合同签订,专用条款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但结算原则、计价依据等条款不得背离重庆市现行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一并签订廉政责任书和安全协议,规范和明确双方的廉政和安全责任。第十五条 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类合同签订的收费标准应遵循市场规律,并不得高于国家及市、区现行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各校园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区教委基建科进行合同备案。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补充、终止、解除等变更,须订立书

8、面协议,并在变更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区教委基建科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合同区教委将不予拨付该合同款项。变更合同涉及到项目投资计划增加的,须报区教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签订补充合同。第六章 项目管理第十七条 校园维修工作实行项目责任制,原则上各校园主要行政领导为项目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并指派现场代表。项目责任人承担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全过程管理和实施的负责人,现场代表作为项目具体的经办人,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复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或施工图实施,严格控制工程预算,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工程内容和范围。第十九条 项目因实际需

9、要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工程内容和范围的,须报区教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调整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报告区教委,调整或变更预算在10万元以内的,由区教委分管领导审核,超过10万元的报区教委行政办公会审议。原则上每个项目调整或变更不得超过两次。书面申请内容须包含项目调整或变更的原因、调整或变更涉及到的工程量及工程预算等相关内容。第二十条 项目校园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合理控制工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做好现场隐蔽工序检查、收方签证、质量验收等现场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用水、用电计量管理,完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畅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第二

10、十一条 现场代表应检查进场材料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对需进行二次检验的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二次检验。同时做好材料价格市场调查,其核价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工程难度大及规模较大的项目应聘请监理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现场监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所有涉及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收方签证的,现场代表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签证单和收方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有监理单位参与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第七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为:1、项目按照投资计划批复意见的项目内容、范围

11、及合同约定已全部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施工质量合格。2、经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单位认定施工质量满足规范要求。3、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的工程资料基本齐全。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现场验收会,各参建单位参加,区教委基建科监督下进行。验收合格的项目各参建单位人员须签署项目验收意见表。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施工单位签署项目质量保修书。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意见表和项目质量保修书应在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交由区教委基建科备案。第八章 结算审计第二十八条 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校园应督促施工单位在9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第二十九条 项目校园在接收到施工结算资料后的30天内,须

12、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完成施工结算审计,出具施工结算审计报告。第三十条 项目校园负责汇总项目审批资料、施工结算资料、施工结算审计报告和服务类合同结算资料后,送交区教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区教委纪检监察审计室选择有决算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对校园维修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出具决算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 区教委纪检监察审计室每年按维修项目总数20%-30%的比例对维修项目开展跟踪审计。第九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 完成合同备案的维修项目,对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由项目校园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向区教委申请校园维修项目专项资金。第三十三条 校园维修项目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至项目校园后不得挪作他用,并应按合同约定

13、按时支付至相关单位。第三十四条 项目各类款项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支付,工程类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70%支付;服务类提交经认可的最终成果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80%支付;设备采购类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90%支付;给水、电力、燃气及通信类按不超过合同金额90%支付,剩余资金应待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后根据决算报告予以支付。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工程类进度款须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后方可支付。第三十五条 经审定项目若发现已付资金超过决算审定金额的由项目校园负责追回超付资金。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实施的校园维修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由项目校园书面报告区教

14、委说明原因,经区教委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核销项目,该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维修项目专项资金解决。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校园维修项目因前期论证不充分导致实施期间不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或达不到预期效果要求取消项目的,该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项目校园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第十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 各校园应指派专人负责校园维修工作档案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存档及管理工作,建立校园维修工作管理台账,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归类建档。档案资料责任人离岗前应负责做好移交工作,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及延续性。第三十九条 档案资料包含项目审批文件、工程全过程资料、项目验收意见表、工程决算资料(含决算审计

15、报告)、招标资料、施工及相关服务合同、费用支付证明等相关资料。其中涉及施工单位的资料由项目责任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其它资料由项目责任人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全过程资料包括项目预算书、施工图、竣工图、结算资料、结算书、结算审核报告等。第十一章 行政问责第四十条 校园维修工作要加强廉政建设,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吃拿卡要的当事人,依据相关纪律规定给予严肃,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发包的或非应急抢险项目按照应急排危程序直接发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二条 合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的,将予以全系统通

16、报,并不拨付相应合同资金。第四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调整或变更工程内容和范围,随意变更设计,高标准使用装修材料等原因造成项目结算金额超过投资计划批复意见的,区教委将不予拨付超出部分资金,由项目学校自行解决,全系统通报批评,对项目校园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限制审核下一年度项目,直至项目学校完成超出部分资金的支付。第四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因项目校园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施工结算审计和决算资料送审的,区教委将对项目校园予以全系统通报批评,并限制审核来年项目,直至项目校园完成上述工作。对严重超期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五条 按合同约定达到资金支付条件的项目校园不及时申请项目资金或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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