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业主公约(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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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石家庄市业主公约合同编号: 石家庄市业主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 坐落位置_; 物业类型_; 建筑面积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 南至_; 西至_; 北至_。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3、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

4、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五

5、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_;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

6、)_; (二)_。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_)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在购买物业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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