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设置标准(总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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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

2、平。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第六

3、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

4、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

5、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

6、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

7、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教 育 部 文 件教职成2010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

8、等职业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 管理规程 通知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政法司教育部办公厅 主动公开 2010年5月26日印发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

9、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

10、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熟悉职业教育观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校长。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学校章程中应当明确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

11、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第二章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党组织,并确保党组织发监督、保障和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八条形码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

12、圈套的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应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13、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同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地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

14、、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设立教学教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15、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可以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学校应有相应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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