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类企业单位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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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教育类企业单位登记制度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三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第四条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

2、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第五条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办学许可证(副本)。第六条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七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电请;在电请书上应当载明变

3、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后,由民政部门核验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民政部门换发新的登记证书。第八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四)民

4、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发给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第十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复查登记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至202x年12月31日结束。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民政部门不予登记。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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