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信用体系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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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建筑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关键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本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共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发展的实

2、际,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年20*年)规划。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要面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提高诚实守信的水平;运用市场机制,强化诚信管理的内部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诚信评价发布体系。2、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按照守法经营、承诺兑现、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创造良好建筑市场诚信环境,提高诚信水平,推

3、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二、规划目标总体目标:经过五年的努力,通过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能够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活动,形成知法守法,诚实守信,兑现承诺,失信必惩,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起有力的失信惩罚机制,诚信激励机制;诚信评价和发布机制主体的市场化初步建成,评价和发布手段的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诚信评价标准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要求,更加合理完善。阶段目标:实施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年20*年)规划,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年20*年),重点抓教育宣传、抓标准制定、抓机制建设、抓试点示范,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和措施。建立诚信评价标准和发布体系框架,在全省范围内按

4、照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先经济建设任务量大的地区,后经济建设总量相对少的地区逐步建立。各省辖市、县(市)开展试点工作的面不小于20%,总结积累经验。第二阶段(20*年20*年),全面开展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和诚信发布,建立起有力的失信惩罚机制,并使诚信建设与信用经济(包括信用担保)、法制经济、职业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使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三、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所以说,不讲信用就没

5、有资格搞市场经济。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同时这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全过程,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起步阶段要加强宣传工作,并把宣传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深入社会、深入人心。2、精心组织,分步推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年20*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目标,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精心指导,精心实施。具体工作可分为宣传动员,提出方案,试点总结,全面推进等工作步骤;试点上可采用先中心城市、后一般地区,先

6、建设任务重的地区、后向其他地区发展的方式逐步推进。总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务求实效。3、科学实施,监控有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本着依法规范,合法评价,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市场生产要素在全国自由流动,促进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为重要保证。评价标准必须依法设置,科学合理,体现市场主体的行为合法,经营自由,兑现承诺,失信必惩;评价手段采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操作和监控由先政府为主,然后向由市场中介评价机构为主转变。在实施中,试点阶段(20*年20*年)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承担诚信评价和发布工作,到全面推进阶段(20*年20*年)转向由政府和市场中介共

7、同承担为主,到20*年后,全部转由市场中介评价机构承担。4、勇于实践,不断开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地必须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总结和摸索出既体现时代特色,又突出建筑市场特点,既有利于建筑业发展,又能调动市场各方主体积极性的好机制、好方法。深入持久地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建设诚信建筑市场秩序。四、信用评价内容及依据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对建筑市场各主体,包括业主、承包商、建设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筑市场中守法行为的评价。评价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8、包括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强制性标准、业主工程款支付、承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保修服务等行为以及职业道德的综合评价。五、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内容见附件)六、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发布在试点阶段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发布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后随着工作的深入将逐步过渡到市场中介评机构按市场化运作发布。为此现阶段:1、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评价工作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2、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应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坚持不懈

9、地开展下去。评价结果发布以省、市、县三级为基础进行,建设厅掌握全省评价情况,各省辖市应将发布结果报建设厅,对在全省境内建筑市场信用情况由建设厅汇总发布。评价结果按半年作出汇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将评价结果在当地有关媒介或专用信息网站上公布,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七、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尤为重要。各级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完善行政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审批,加大整顿建筑市场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坚持整治和规范并举,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法,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不仅要注重发挥政府指导、服务、惩治、监控的作用,更要注重支持中介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其具备专业化、现代化的社会服务功能,更好地推动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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