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上传人:大米****9;美心 文档编号:182555459 上传时间:2021-05-1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看病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

2、的发展逐步完善。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第四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户;农村五保户是指符合五保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五保供养证的孤老、孤残、孤幼等。(二)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六条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

3、执行:(一)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8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二)本办法第五条(二)、(三)款规定的人员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元。(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60(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救助比例,下同);县级医院为50;省、市级医院为4

4、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第七条对特殊困难人员(如重度残疾、严重慢性疾病、先天性遗传疾病等)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救助办法第八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救助对象因患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第九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救助对象因患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条国家

5、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一)参与卖淫而染上性病的;(二)交通事故;(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五)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救助申请。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二)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三)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

6、必要的病史材料;(四)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救助审核。(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进行入户调查,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救助

7、审批发放。(一)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及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结算。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第十五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政府建立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第十六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

8、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在规定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第十七条实行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初诊医疗机构诊断后,没有治疗条件需转院诊治的,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并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或不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不予以救助。第十八条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九条农村医

9、疗救助基金是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一)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农村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市本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安排财政预算500万元,用于全市农村医疗救助补助;(三)中央、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四)每年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五)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六)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七)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10、的其他资金。第二十一条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和其他部门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第二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支出和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需要,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结算草案,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县(区)财政、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季度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

11、政专户”。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四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第二十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

12、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第八章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七条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