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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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涉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涉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规范涉农领域从业主体(以下简称“从业主体”)诚信经营秩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30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加快推进涉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从业主体,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动物诊疗服务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农村厅各处室(局)在

2、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审核、共享、公开、更正、使用、监督及其他管理活动。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涉农领域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农业农村厅各处室(局)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反映从业主体信用状况或者与其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涉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涉农领域“奖惩”评价标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归集、更新、使用及报送信用信息等工作。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真实的原则,维护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开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主要包括从业主体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八条 从业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审批信息;(四)其他基础信息。第九条 从业主体的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相关信息;(二)参与省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

4、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三)其他正面信息。第十条 从业主体的负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映信用状况的违法违规信息;(二)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信息;(三)经核查后确认属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四)违反诚实守信、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五)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七)其他负面信息。第十一条 从业主体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经授权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认定的从业主体信用状况信息;(二)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相关内容;

5、(三)其他权威部门反映从业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局)针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针对自然人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关联匹配,将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汇总,经厅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市场信息化处。由市场信息化处推送至农业农村厅官网。第十三条 厅领导小组统一按照信用信息目录规范审核、记录所提交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省级从业主体的信用档案。第十四条 以下信用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

6、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信用承诺、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第十五条 信用承诺是指从业主体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第十六条 信用承诺的使用范围。凡需出具信用报告的申请事项、申请行政许可、项目备案,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要求从业主体提供或签定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纳入从业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第十七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从业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

7、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主动接受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信用记录是指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双公示”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信息等。第十九条 信用报告是指征信机构以合法的方式从不同渠道收集信用信息,整理加工后提供给经授权的使用人的书面报告。第二十条 信用报告一般包括从业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和其他与个人相关信用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

8、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第二十一条 信用报告由国家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评定原则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从业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对从业主体的“奖惩”评定制度化,根据从业主体的市场行为,结合守信与失信的程度,由领导小组评定相应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第二十三条 “红黑名单”评定原则:(一)客观、公平、公正、审慎原则;(二)以遵守农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情节轻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作为“红黑名单”评定的主要标准。第二十四条 “红黑名单”评定以年为单位

9、,评定结果反映从业主体在本年度的信用状况。法规中未注明期限的,“红黑名单”评定结果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红黑名单”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结合农业农村厅权责清单和工作实际,通过建立从业主体的“红黑名单”评定标准,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红黑名单”评定年度内,从业主体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均合格,并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守信“红名单”:(一)生产经营者被省级部门选树为诚信典型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荣誉表彰的;(三)被评为省级以上“

10、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示范点”、“最佳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四)领导小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认为可列入守信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在“红黑名单”评定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失信“黑名单”:(一) 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的;(二)法院执行机构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 (三)司法机关认定的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四)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五)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畜禽屠宰按河北省畜禽定

11、点屠宰厂(点)“黑名单”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同“红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施相对应的信用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信用奖惩措施不得采取主体责任关联机制,不得将从业主体的“红黑名单”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为直接责任人等个人主体相关联,一并实施信用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对评定为守信“红名单”从业主体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其列入省涉农领域守信“红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等网站予以公开;(二)在涉农领域财政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监督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四)依照

12、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定为失信“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入省涉农领域失信“黑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等网站予以公开;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扩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年度检查和抽样检查范围,增加检查频次; (三)限制享受涉农领域财政资金安排等政策扶持;(四)限制参加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五)限制从业主体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涉农领域行政许可;(六)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涉农领域从业资格;(七)从业主体产生新的

13、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红黑名单”的发布 第三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信用信息目录明确社会公开信息的范围,依法对外公布从业主体的“红黑名单”信息。 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一) 红黑名单从业主体信息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被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从业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第三十三条 从业主体的“红黑名单”结果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提请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领导

14、小组办公室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市场信息化处,按公布程序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厅官网公布。第八章 信用修复和信用退出 第三十四条 从业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局)审查,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决定。领导小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按原渠道推送。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第三十五条 “黑名单”修复程序:(一)提出申请。“黑名单”从业主体申请并向农业农村厅递交修复材料,内容包括:已履行对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或整改材料(加盖公章)、信用修复

15、承诺书、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信用报告。(二)修复认定。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监督检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作出认定。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局)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三)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在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通知厅相关业务处室(局)进行检查,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四)修复实施。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和作出同意信用修复认定书的,退出 “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从业主体认定有误的;(二)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四)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从业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认定标准的。第三十七条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从业主体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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