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刑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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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司法解释名录】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2、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知识】一、危险驾驶罪(一)名词定义1. 醉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二)罪数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3、罚。(三)破坏饮酒证据的处理1.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2.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危险犯的成立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达标或者超限量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属于病死、

4、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6.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7.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二)与其他犯罪的关系1.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

5、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3.实施 2 所列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

6、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原料,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强奸罪(一)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1.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2.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二)利用优势地

7、位的强奸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三)对“当众”的理解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四)两小无猜条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四、诽谤罪(一)网络诽谤的成立犯罪标准1.行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

8、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2.情节严重的内容(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

9、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非亲告的情形1.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三)与其他罪的关系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依照

10、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五、抢夺罪(一)起刑点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 )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11、;(5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二)与抢劫罪的区别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六、敲

12、诈勒索罪(一)起刑点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 )利用或者

1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敲诈勒索”。(二)侵害近亲属免责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七、寻衅滋事罪(一)行为1.针对身体健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

14、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2.针对人身自由和精神: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针对财物: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

15、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针对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此处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空间”。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本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本罪处罚。(二)动机1.“无事生非”:行为人

16、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 293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2.“借故生非”: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3.“事出有因”的例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三)罪数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八、污染环境罪(一)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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