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第六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82308573 上传时间:2021-05-12 格式:PPTX 页数:38 大小:374.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选]第六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精选]第六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精选]第六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精选]第六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精选]第六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第六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选]第六章进出口企业监督管理(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节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P195-197,适用范围: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但不包括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的生产企业。 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1,分类管理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类。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含三个要素:产品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P347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

2、三类企业、四类企业四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有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2,检验监管方式,检验监管方式有以下5种: 特别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的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严密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

3、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一般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验证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信用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3,各类企业检验监管方式,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 高风险产品:验证监管或信用监管 较高风险产品或一般风险产品:信用监管 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 高风险产品:一般监管 较高风险产品:一般监管或者验证监管 一般风险产品:验证监管 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 高风险:严密监管 较高风险:严密监管或一般监管 一般风险:一般监管 四类

4、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全部按特别监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须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的情况: 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4,分类企业管理规定,报检所需提供的单证没有分别,区别主要体现在检验检疫机构对产品进行的检验方式上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当产品风险属性及企业分类属性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

5、进行重新评估、调整。 企业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对企业进行降级处理。 降级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5,一般性了解的内容P195-197,评定标准(大致了解)和评定程序 企业分类和产品分级(以上未提到部分) 对分类企业的管理(以上未提到部分),6,第二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P197-200,适用范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制品中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情况 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

6、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管理原则 生产出口食品的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必须事先取得备案证明。 未经备案企业的出口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7,审批的程序,企业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授权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8,相关规定,9,企业需要续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

7、检疫局或其授权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 需要变更备案的情况P199 出口食品卫生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报告 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一般性了解的内容P197-200,申请卫生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被注销的情况 生产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出口报检的情况 被吊销卫生备案的情况 卫生备案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况 区分这三种情况:限期整改企业有过错,但不太严重;吊销卫生备案时企

8、业有较大的过错;注销时企业没有过错,主要因一些客观因素发生变化以至企业不符合卫生备案的要求。,10,第三节 进出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P200-203,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 基本要求 进口食品列入指定目录内的,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获准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注册程序 推荐评审许可公告 一般性了解的内容: 注册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料 复查换证和变更 日常监督管理,11,第四节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P203-205,管理原则 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在开展业务前,应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适用范围 企业: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

9、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 商品:详见P203-204 主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备案工作,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备案工作由质检总局负责,境内收货人的备案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备案程序 向主管机构提交所需资料,资料可以说明企业和产品的具体情况 主管机构审核资料,为申请企业建立档案 相关企业信息将在信息系统里整理和储存,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备案系统进行修改,出口商或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一般性了解的内容: 备案具体细则 监督管理规定,12,第五节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P208-210,适用范围 原料种植

10、场种植的原料如果是供生产出口食品使用,而且属于质检总局指定目录里的出口食品原料,在开展种植原料前,须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管理机构 质检总局主管备案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的备案工作 备案申请 申请人: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备案程序:申请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资料必要时现场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备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监督管理 2年内未种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般性了解的内容: 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备案要提交的资料 变更其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况 监督检查的内容 需要限期整改的情况 被取消备案

11、的情况,13,第六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P210-212,适用范围: 出境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简称种植基地)及出口生产企业 出境植物源性食品原料:蔬菜(马铃薯、木薯、甜玉米除外)、食用菌、粮食及豆类(大麦、小麦、黑麦、玉米、大豆除外)、油籽油料类(油菜籽除外)、干坚果、籽仁类、茶叶、可可咖啡原料类、植物源性调料、可兼做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如枸杞、人参、西洋参、菊花) 一般而言,种植基地都会有对基地产出的作物进行加工和包装的生产企业,本节介绍检验检疫机构对种植基地和为基地产出进行加工包装的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种植企业或出口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14,监督管

12、理规定,国家对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国家对出境植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出口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申请备案。 生产企业每年应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基地年度审核申请,年审合格检验检疫资格方可继续有效。 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蔬菜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年审和换证复查三种形式。 备案资格被取消的种植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15,一般性了解的内容P210-212,申请对基地备案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备

13、案的蔬菜种植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蔬菜基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情况 备案登记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况,16,第七节 进出口动植物中转、隔离等场所注册登记与许可P212-222,适用范围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内地供港澳活牛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供港澳活羊从饲养单位输往港澳途中暂时存放的场所,包括在启运地和出境口岸的中转场。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内地供港澳的用于屠宰食用的大猪、中猪和乳猪饲养场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内地供港澳用于屠宰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和其他饲养的禽类的饲养场。 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国家质检总局

14、设立的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 注意区分水生动物和水产品:水生动物是报检的时候是活的,水产品是已经死掉,但合适供人食用的。,17,主管机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的主管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国家质检总局,使用国家隔离场要经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内地供港澳活牛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供港澳活羊中转场,供港澳活猪饲养场,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检验检疫工作,各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中转、隔离等场所的注册、监督管理、疫情监测、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管理。,18,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除隔离场之外

15、的其他进出口动物养殖、育肥、中转等场所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进出口动物中转、隔离等场所的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续期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许可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隔离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对除隔离场之外的其他进出口动物养殖、育肥、中转等场所实施年度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取消不出口动物而被注册登记的时限: 水生动物:1年 活牛、活羊:2年 关于进境动物隔离场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优先考虑要国家指定的隔离场,其他动物可以用国家指定的隔离场或者指定的隔离场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使用一次有效。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间隔期

16、不得少于30天 隔离期:种用大中动物45天,其他动物30天,如需变化须经质检总局批准 需要重新办理隔离场使用证明或撤回隔离场使用证明的情况P219-220,19,一般性了解的内容P212-222,出境动物中转、养殖场等场所所注册登记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 注册登记审批程序 变更、注销、吊销注册登记的情况 进境动物隔离场申请程序、使用规定、隔离检疫、使用完后的处理、法律责任 其他监督管理规定,20,第八节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P222-224,适用范围 管理对象范围: 生产水果用于出口的果园 包装出口水果的包装厂 以上果园和水果包装厂都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不管输入国的法律法规是否有要求,也不管我国是否与输入国签有双边协定或协议书。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果园或水果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清的水果,不许出口。 主管部门 受理机构:拟出口水果的果园及其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审批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21,管理规定与一般性了解的内容,管理规定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检验检疫机构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果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