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18228912 上传时间:2017-11-1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最新】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最新】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新】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1986 年 9 月 20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9 月 22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 年 9 月 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4 年 9 月 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消防工作,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

2、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遵守本条例,贯彻“ 预防为主,消防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动员和组织群众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义务消防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 织第五条 全省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人数,一般可占常年职工总 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 消防队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适当增大。 义务消防队

3、是组建单位领导下的群众性自防自救组织。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六条 一个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在三十人以下的,可成立小队,三十人至五十人的成立中队,两个中 队以上的成立大队。 义务 消防队建立学习、 训练制度。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胜任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十八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女公民。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 责任制。 城镇街道和农村群众自防和自救消防组织形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任 务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要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规,积极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

4、火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制止 违章行为; (三)熟悉责任区消防情况,开展灭火演练; (四)担负重大节日和重要设施的消防执勤; (五)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设施; (六)发生火灾时,迅速投入扑救;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标志样式由省公安厅规定。 第四章 器材装备第十二条 企 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灭火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十三条 义务 消防队的车(泵)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5、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消防队,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组织健全,坚持训练,器材完好,发动群众充分,防火安全措施落 实,在防火、灭 火中贡献较大的; (二)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使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队员,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事迹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贡献较大的。 第十七条 在扑救火灾中

6、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 抚恤。在灭火过程中,为抢救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而壮烈牺牲,足资楷模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追认为烈士。 第十八条 义务消防队员在灭火中不服从指挥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 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 重的单位和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 节较轻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