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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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暂行管理规定*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主任师等。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和坚持的原则:(一)党管干部与现代企业制度选人用人机制相结合原则;(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2、,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原则。第二章职数设置第四条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人职数一般按23人配备,其中正职1人,副职12人;其他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三章条件与资格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和落实上级和公司的各项决策部署,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二)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领导能力、执行能力,大局意识、团队意识、服务意识较强。(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3、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本行业的相关业务情况。(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谦虚谨慎、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联系群众、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二)提名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级副职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提名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级二年以上工作经历;(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提名担任正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提名担任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第七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

4、的人才,可以破格任用。第四章选拔与任用第八条选拔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任、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第九条组织选任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人选产生。1、提名人选。中层管理人员中的业务管理部门正职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中层管理人员中的党群部门正职由公司党委书记办公会提名。中层管理人员中的业务管理部门副职(含主任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也可由分管(协管)该部室的公司领导推荐,公司总经理提名。中层管理人员中的党群部门副职由公司党委书记办公会提名;也可由分管(协管)该部室的公司领导推荐,公司党委书记办公会提名。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2、推荐人选。公司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岗位需要,在一

5、定范围内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人选。(二)确定考察对象。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原则上考察对象数应多于拟任职岗位数。(三)组织考察。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四)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五)在公司网站或所属企业适当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六)公示通过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面向公司所属企业或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6、三)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测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六)根据测试和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七)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八)在公司网站或所属企业适当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九)公示通过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一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测试。(四)民主测评。(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六)由公司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

7、、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七)根据测试、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八)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九)在公司网站或所属企业适当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十)公示通过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二条任用中层管理人员,采取委任制和聘任制。第十三条对新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五章纪律与要求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集团公司经营工作“十条禁令”等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

8、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接受公司党委、纪委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第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坚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坚持任职回避制度,具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通过年度考核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主要考核评价中层管理人员一年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9、的情况。第二十条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第二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程序按照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及员工年度考核办法进行。第二十二条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结果经公司党委审定后,向中层管理人员本人反馈。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培养、使用、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五条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员工”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较差”,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组织调整。第二十六条建立中层管理人员特别奖励制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层管

10、理人员予以奖励。奖励一般采用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等方式。第七章培训与交流第二十七条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分类培训和综合培养,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培训。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中层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第二十九条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三十条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实践锻炼,对需要重点培养的中层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交流到公司所属企业任职。第三十一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轮岗制度,强化不同岗位业务交流,培养复合型人才。第八

11、章退出第三十二条健全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制度。第三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解聘)的。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

12、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第三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在涉及公司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中层管理人员退休后,除得到公司许可外,不得在公司及所属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第三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保密期限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对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对公司机关党群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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