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故汇报、抢救、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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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内蒙古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事故汇报、抢救、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施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严格事故汇报程序,提高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与反应速度,力争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使各级人员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履行职责,通过事故分析处理,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实现集团公司的长治久安。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就事故汇报、抢救、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作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一、事故(不论人身或非人身)汇报、抢救(应急处理)程序。各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在现场工作的负责人(尤其是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将事故发生的情况、严重程度向各单位

2、调度室汇报清楚。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根据事故轻重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汇报:1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1)调度员事故单位值班领导事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事故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2)24 小时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进行汇报。2重伤及二级非伤亡事故:(1)属人身事故的:调度员医院事故单位值班领导事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事故单位分管1安全的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董事长。(2)属非人身事故的:调度员事故单位值班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3发生死亡及一级非伤亡事故:(1)属人身事故的:调度员事故单位值班领导事故单位负

3、责人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县级政府安监局、行业管理部门鄂尔多斯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矿事故) 。(2)属非人身事故的:调度员事故单位值班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总经理。4、汇报时间规定:(1)重伤以上事故必须在 0.5 小时内汇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董事长;(2)发生死亡事故必须在 1 小时内汇报至县级政府安监局、行业管理部门、鄂尔多斯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矿事故) 。二、事故汇报内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须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报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严重程度。2事故受伤人

4、员姓名、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及目前状况。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24临时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保护情况。5要求汇报内容必须真实、简要,调度员要将事故汇报情况详细记录在汇报调度台帐上,以便分析事故备查。三、事故的抢救与组织对于重伤以下人身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应义不容辞的担负起受伤人员的抢救和组织工作,同时做到救灾人员不受伤害。对于重大恶性事故,应立即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主的抢险救灾小组,启动或制定应急措施进行救助,由救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对于非人身事故,待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后再行处理。四、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1三级非人身事故及轻伤人身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安监科和有关人员参与分析,查

5、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研究。事故单位须将“事故分析报告”送交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备案。2公司发生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和重伤人身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的管理人员、安监员在抢救伤员的同时,并派人保护好现场,等待调查人员到现场取证。集团公司接到汇报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分析领导小组,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事故单位负责人等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备案。3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一方面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一方面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成立以集

6、团公3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首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安全生产组,全面负责事故处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事故调查组主要配合当地安全监察局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善后处理组依据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组主要负责矿井事故地点的处理及恢复生产和全矿接受事故教训,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集团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安全监察局的事故处理意见,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对发生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备案。4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发生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和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公司有权要求派人与监理人员一起参与和监督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减少因外委工程

7、发生事故而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同时要求外委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将“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送交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五、其他规定1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单位,不按规定汇报、误报,造成抢救延误或其它后果,视为隐瞒事故,对现场的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值班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罚款 500 元;对现场其他人员罚款 200 元。2现场发生三级以下非人身事故,不及时汇报或隐瞒、误报,对现场的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值班领导分别罚款 100 元。3现场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重大非人身事故,不按时汇报或隐瞒、误报,对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值班领导分别罚款 500 元,现场其他人员和单位领导分别罚款 300 元。44对隐瞒、歪曲事故发生

8、的事实真相,阻挠事故调查取证或统一口径做假证,故意给事故调查取证分析造成困难的,一经发现给予500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5为加强外委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承包单位实行“安全保证金抵押制度” ,即公司与承包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从合同总价款中,拿出 10 万元作为安全保证金。当施工单位出现事故时,公司对其进行罚款处理,罚款从保证金中支出,若施工单位能够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经验收合格,安全保证金如数返还。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罚款标准如下:发生重伤事故及二级非人身事故,每次罚井下事故单位 20000 元,地面事故单位 30000元;发生死亡事

9、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每次罚井下事故单位 80000元,地面事故单位 100000 元。附件:煤矿非伤亡事故分类二 0 一二年六月十二日5附件:煤矿非伤亡事故分类非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8以上或采区停工 3 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50(含 50) ;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10(含 10)以上; (8) (8)掘进工作面冒顶 5(含 5)以上;

10、(9) (9)巷道冒顶 10(含 10)以上。2、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2以上,但不足 8或采区停工 8以 上,但不足 3 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10(含 10) ;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5(含 5) ; (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 3(含 3) ;6(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 5(含 5) 。3、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30至 2或使采区停工 28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 超过 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 10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3(含 3) ; (7)掘进工作面冒顶 3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 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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