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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费用减免申请政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457 号 )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 39 号 2006 年)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 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 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 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 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流程申请人或者专利权
2、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上述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提交材料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