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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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详细解读,XXX,细化网络交易经营责任,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责任,加强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化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办法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了一套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细化网络交易经营责任,01,(一)细化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条件 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

2、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可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办法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便民劳务活动”细化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使得网络市场主体登记规则的适用更具指导性。,若个人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亦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应合并计算。,若各网店的交易额合并计算超过10万元,经营者需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此外,若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

3、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则无论交易额多少,均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细化格式条款禁止性内容 电子商务法要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作出一定限制。办法在前述基础上,结合网络交易特点,细化格式条款禁止性内容,更有利于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结合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一般包括免除或减轻网络交易经营者责任,商品或者服务的数

4、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责任,02,(一)明确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指出,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目前法律并未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边界进行严格限定。,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

5、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是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型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若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上述平台型服务,则应被视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并承担相应责任。而通过前述新型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则应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二)明确信息核验与报送时间节点 办法对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核验和报送责任的细化主要包括

6、以下四个方面:,(1)在定期核验要求上,进一步明确至少每六个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档案进行一次核验更新; (2)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提醒达到办理标准的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应市场主体登记。,(3)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4)应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各项信息。,(三)新增存储责任 办法新增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历史版本的保存义务,网络交易平台

7、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若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要求,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符合相应条件需网络交易经营者责任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在遵守第二十八条与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还需保存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四)禁止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强制商家二选一”等案件频发,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调查和处罚,2021年2月唯品会因利用技术手段影响平台内

8、经营者正常运营被罚300万等案例均多次引发关注。,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基础上,将“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细化,对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相应违法行为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此外,若平台经营者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备受关注的“二选一”等问题作出回应。该指南第十五条将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明确为限定交易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分析某“

9、二选一”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时,该指南提供了惩罚性措施与激励性方式两种考虑角度: 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加强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03,(一)知情权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

10、利。在网络交易场景中,经营者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已购买消费者的评价,以及预定、抢购等营销活动均会对消费者是否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影响。,办法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虚假宣传的数项表现形式,同时结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核规定,赋予网络交易经营者可对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消费者评价依法予以技术处理的权力。,(二)选择权保护 办法第十六条吸收广告法规定,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

11、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而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还需根据其广告形式,比如弹窗广告、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等,遵循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此外需注意,电子商务法还对定向推送和竞价广告作出规定,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办法新增自动展期、自动续期

12、等方式提供服务的限制,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前述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这一规定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三)个人信息保护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这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必要性原则”。,办法还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

13、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其中敏感信息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的规定引发了业界的讨论。,(四)出具发票和凭证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细化信息披露规则,04,网络交易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市场,网络交易信任环境的构建与维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网络空间实现有序的信息流动与公平的信息分配。 办法结合网络交易环境的信息风险,

14、通过“信息披露要求”与“信息披露方式”的规则设置,提升消费者的理性决策能力。,(一)信息披露要求 由于网络交易环境中的评价体系对消费者决策影响至关重要,办法禁止误导性展示、虚构点击量、虚构交易互动信息等误导性行为;,办法通过“登记与否”情况的公示披露经营者的基本经营信息,引导消费者在掌握更充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消费决策; 办法要求公示“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与平台处理措施”,通过信息警示引导消费决策并实现经营者的合规激励,提升了信息规制工具的交易秩序维系效力。,(二)信息披露方式 办法对关键信息与具有隐匿性风险的交易信息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要求“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服务特质、经营主体与售后信息”“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捆绑交易、搭售、自动续费服务”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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