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律师秦美多关于过失致死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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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取保候审申请书-西安刑事律师秦美多提供申请人:张三,男,汉族,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xxxx 号,系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李四的父亲,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李四,男,汉族,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xxxx,系申请人张三的儿子。申请事项: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李四申请取保候审。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李四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已于 2010 年 3 月 6日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批准刑事拘留,李四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本人张三系李四的父亲,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52 条的规定,申请对李

2、四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贵局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一、李四的行为存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李四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贵局批准拘留,但我们认为李四本案中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李四是因给汽车加黄油,将车开至受害人的汽车维修厂,给车加黄油车头必须挪动,受害人处当时又无其他维修人员,受害人为顺利加油,逐指挥李四上车发动汽车,并指挥李四打方向盘挪动车头。在受害人的指挥下,李四转动方向盘,由于受害人的错误指挥加之其未安全注意,造成受害人身亡的安全事故。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2轻信能

3、够避免,以致发生死亡结果的。但本案中,李四实施转动方向盘挪车时,车是静止的,李四是在受害人的指挥下挪车,挪车时无需预见也根本无法预见到受害人会因自己的错误指挥丧生。该事故是由于被害人自己错误指挥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李四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否则就是客观归罪。既然其存在疑罪情形,对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不应当继续羁押。二、李四在本案中仅涉嫌过失犯罪,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李四在本案中涉嫌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是标准的过失犯罪,且李四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因此,李四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63 条的规定,对于李四,可以取保候审。三、对其取保候审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李四及其家属的诉累。取保候审是对于没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发挥应有作用,因本案李四无前科且表现良好,加上此次只是涉嫌过失犯罪,没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对其取保候审不仅节约司法资源,也起到减少家属苏诉累的作用,所以应当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综上所述,李四属于过失犯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为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嫌疑人合法权利,申请人请求对本案嫌疑人李四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此 致3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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