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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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贵州省地方标准 DBXXXX-2012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illside buildings of Guizhou(报批稿)201X 年 X 月 X 日发布 201X 年 X 月 X 日实施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2前 言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贵州省山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2】103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作为国标版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参编单位的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修订。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结合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先

2、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共分 7 章,主要内容包括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所涉及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特殊场所楼层设置、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必要规定。本规范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沙冲南路 233 号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邮编:550001) 。主编单位: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谭效东、毕跃洪、贾国斌、张彤、张璇、董明、陈楚、罗从容、

3、汪洋、张建主要审查人: 毛方益、许家强、李万里、刘运晖、冯晓伟、刘勤世、陈海、王建国、黎明、周可、田庆、阮志伟、张翼3目 录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3.1 一般规定. .33.2 建筑分类. .43.3 耐火等级与构造. .53.4 防火分区. .54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6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5.1 一般规定. .75.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85.3 消防电梯. .96 特殊场所楼层设置. .97 消防设施的设置. . .11本规范用词说明. .12引用标准名目 . .13附:条文说明 . .1341 总 则1.

4、0.1 为了合理确定坡地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预防坡地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贵州省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除木结构建筑以外的坡地民用建筑。1.0.3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坡地建筑的地形特点、使用性质及其疏散与救援条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1.0.4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2 术 语2.0.1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依坡地地形建造且至少有一面临坡,

5、并有一层或两层及以上的建筑楼(地)面与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建筑。2.0.2 直立式坡地建筑 upright hillside building 以坡底场地作为地基,且建筑形体上下呈直立状的坡地建筑。2.0.3 退台式坡地建筑 sidestep hillside building以顺坡形成的台地为地基,其建筑形体上下呈退台状的坡地建筑。2.0.4 坡底层 bottom floor of slope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2.0.5 坡顶层 top floor of slope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2.0.6 吊层 suspended ground floor of slope

6、坡顶层以下、坡底层及其以上的楼层。2.0.7 吊层接地层 suspended floor吊层与具有室外设计地面的台地相连接的楼层为吊层接地层。2.0.8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fire truck ladder operational site建筑发生火灾时,能通达消防车辆,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2.0.9 天桥 overpass坡地建筑与坡顶场地或吊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的称为天桥。2.0.10 平台 platform坡地建筑与坡顶场地或吊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设施,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并兼作室外环境、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其他用途的称为平台

7、。13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3.1 一般规定3.1.1 坡地建筑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可按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当坡地建筑不能满足本规范 4.0.1 条规定时,应按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建筑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3.1.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或功能分区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 3.1.2 所示。3.1.3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 3.1.3 所示。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

8、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面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顶层楼面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3.1.4 作为分段界面的楼板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使上下段楼层连通的洞口,并应符合本规范 3.3.2 条规定。23.2 建筑分类3.2.1 坡地建筑的建筑分类应根据其建筑高度(层数) 、使

9、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等综合确定。当分段确定时,上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段建筑高度(层数)确定,下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且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表 3.2.1 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的下段建筑分类按 上 下 段 组 合 按 上 段 建 筑 高 度关 系 最 终 确 定 的 确 定 上 段 建 筑下 段 建 筑 分 类 分 类按 下 段 建 筑 高 度 确 定 的 下 段 建 筑 分 类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一类

10、高层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二类高层住宅建筑33.2.2 当坡地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m 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 1.5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m时,多出部分按 1 层计算。3.3 耐火等级与构造3.3.1 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二类高层建筑及多层公共建筑

11、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多层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3.3.2 坡地建筑分段界面处的楼板和退台式坡地建筑各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其下一层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部位的上沿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2m、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防火挑檐。上下段分段界面层的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3.3.3 天桥不得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作连接结构,宜采用整体现浇结构。当采用整体装配式结构时,其梁(板)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连接。天桥的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3.3.4 作为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屋面及平台,其结构梁板应采用整体现浇结构体系,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满足相应消防车满载时的要求。3.4 防火分区3.4.1 坡地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4.2 吊层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一个长边或周长的 1/4,该防火分区按地上建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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