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东伟租赁经营合同(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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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霞浦东方伟业租 赁 经 营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乙方的经营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合作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广场内经营场地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场地、设施的名称、位置及用途1、甲方将位于霞浦县九龙商业东街福宁区 F2-01 号地块霞浦东方伟业广场营业楼 层 展厅号 平方米范围的经营场地(含加收的公用面积) ,出租给乙方。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对本合同所指向的经营场地的面积作了充分的了解,并予

2、以认可。2、乙方承租的经营场地仅限于经营 (品种、品牌见附件 1经营品牌申报表 ) 。乙方经营期间若需要更换经营范围、品牌、品种、形式,须书面申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经营产品,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经营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第二条:租赁期间1、乙方租赁甲方经营场地自 2015 年 月 日起至 2015 年 月 日止,为期 月 或 年。 2、租赁期满,乙方若要求继续租赁使用该经营场地,应在租赁期届满前四十五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租赁合同。3、乙方承租的经营场地必须在 2015 年 月 日前装修出样结束。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装

3、修结束,甲方视乙方违约,乙方自动放弃经营场地经营权,甲方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第三条:租金及其他费用交付时间、方式1、本合同所约定的经营场地租金为每月 元(人民币) 。乙方租金支付方式为 月支付一次,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先付后用。由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约定的首次金额,其他次数金额在到期前 10 天内一次性付清。逾期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铺位经营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2、本合同所约定的经营场地管理费每月 元(人民币) ,乙方支付方式为 月支付一次,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先付后用。由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

4、付清约定的首次金额,其他次数金额在到期前前 10 天内一次性付清。逾期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铺位经营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3、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保证金(定金) 元,由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4、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甲方的财产安全及良好信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先行赔付质量保证金共计 元。5、上述第 3、4 款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甲方处理乙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的先行赔偿金;(2)乙方不执行甲方制定并向乙方公布的有关安全、治安、消防、商品质量、服务承诺、厅内禁烟、广场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赔偿金及违

5、约金;(3)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处罚;(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交纳税款或者有关管理费用;(5)损坏甲方公共设施的赔偿金;(6)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发生以上情形,甲方均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后 6日内向甲方补足该款项。6、乙方在使用甲方经营场地期间。向甲方缴付水电费、电话费押金壹仟元整。乙方的电话初装费由乙方支付,甲方按实向乙方结算。乙方在其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费、电话费按实际用量计收;上述费用乙方应在每月 1-5 日交给甲方财务部门。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广场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向乙方

6、公布,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管理、监督、检查。甲方有权单独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广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停业整顿、查封货物。2、 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经营设施并提供对公共设施的清扫、维修、保养服务,以确保乙方的正常使用。经营期间的装修,装潢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按本合同附件 5物业管理及消防安全承诺书的规定执行。3、 甲方有权将乙方使用的经营场地纳入整体企划范围之内,乙方应予以配合。4、 甲方应协调处理经营期间乙方与消费者的纠纷。尽力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5、 本合同期内,乙方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裁定有关质量问题的,乙方每次需向甲方追

7、加产品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伍仟元正。合同期内,乙方三次被国家有关部门裁定有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铺位经营权,并视乙方违约,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及追加的产品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6、 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和发生第三条第 5 款规定的保证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情形,自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所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定金)自动转为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期限为一年,从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如有售后服务等问题,需乙方支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在该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须在 6 天内将该费用支付给甲方,以补足该质量保证金;如无乙方需支付的费用,该保证金一年期满全额退还乙方,但不计

8、息。在合同期内乙方原支付的先行赔付质量保证金,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十天后,如无乙方需支付的费用,该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但不计息。如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和发生第三条第 5 款规定的保证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情形。甲方在“转为”及“退还”保证金余额时(不足部分需补足) ,一并将保证金使用情况列清单提交给乙方(附赔偿清单、行政部门的处罚收款收据及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违约金等复印件) ,其他如水电费、电话费押金等自本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九十天内,甲方将乙方所交纳的水电费、电话费等押金如数退还乙方,但不计息。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

9、商标、产品厂家销售授权书等有效文件的复印件以供备案。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日常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甲方按照上述方式与乙方联系、寄发函件及其他法律文书,乙方应在发函之日起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乙方对甲方函件无异议。乙方对法律文书中要求其执行而不执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依核准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冒用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3、 乙方经营自产或代理销售的商品(产品) ,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品质、权限等方面证书,按照甲方的规定及时向甲方申报。其所售商

10、品(产品)质量应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 4商品质量承诺书执行。4、 乙方应保证所售商品(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指数规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执行) ;如因所售商品(产品)环保指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被消费者投诉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本合同自行解除,乙方无条件撤出广场。乙方所付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所售商品(产品)的退款义务与因此发生的赔偿义务由乙方承担。5、 乙方应保证在霞浦东方伟业广场所销售商品(产品)的价格在福州市场内不高于乙方在福州其他销售点同一品牌同类商品(产品)的销售价格;如乙方因销售价格高于其他销售点的价格而违反甲方对消费者的承诺受到消费者投诉的,除由乙方向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并向消费者给予该

11、商品(产品)其他销售价格差价的 2-5 倍的赔付,乙方在合同期内被投诉累计 5 次(包括 5 次)以上,并确认是由乙方造成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付合同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6、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变相停止营业。因特殊原因需停业二日以上七日以内的,需提前三日到甲方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对擅自停业或变相停业二日以上七日以内的,按违约处理,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每日 200-1000 元的违约金;七日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场地,乙方所付合同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其物品、货物由甲方广场会同保安部清点盘存,仓储费由乙方承担,超过

12、二个月仍不领取的物品,货物视为自动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按废弃物处理。7、 乙方在同一城市的其他营业场所同一品牌同类产品进行打折或优惠促销活动,也须同时在本广场举行同样的活动。8、 乙方为促销单独进行的企划活动和宣传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为其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占用甲方场地的,应适当支付场地使用费(具体费用另行约定) 。9、 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10、 乙方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本合同附件 2先行赔付承诺书 、附件 3服务质量承诺书 、附件 4商品质量承诺书 、附件 5物业管理及消防安全承诺书

13、等规定的义务;上述文件规定亦为本合同乙方所应履行之合同义务。否则,由乙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第六条:经营场地的归还1、 本合同终止,在缴清所欠甲方的一切费用后,乙方应自动归还承租的经营场所。若甲方发现乙方有欠缴款项的,则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在经营场所的物品。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未缴清所欠款项,则甲方有权将留置物以乙方在福州地区市场产品均价的 30%折抵清欠。乙方的固定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保证展厅设施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折价赔偿。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如不能及时将经营场地归还,经甲方同意,从合同终止日的次日起直到场地归还为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14、占用费按照实际占用天数以原经营场地租金和经营场地管理费的两倍计收。由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一并予以赔偿。3、 乙方归还场地设施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赔偿其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要求甲方收购其展厅内装修和各种设备,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其搬运、撤离等费用。4、 自合同终止之日的次日起 3 日内(3 天的场地租金和管理费按原价的两倍计收) ,乙方不按时撤出场地内所有物品的,甲方有权将其物品撤出场地。由甲方广场、保安部清点盘存,并通知乙方及时领取。乙方 15日拒不领取或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由甲方作废弃物处理。5、 本条款所指合同终止,包括提前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形。第七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 合同有效期间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不可抗力、政府规划拆迁等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相关责任。2、 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甲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发送或者张贴在乙方承租的经营场所视为送达) 。乙方合同保证金(定金 )不予以退还;先行赔付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处理。(1) 乙方违反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卫生、消防、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经甲方书面警告仍不纠正或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2) 乙方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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