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彩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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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中的彩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引言彩礼这一风俗习惯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之后依然活跃于我国民间社会除了具备结婚前订立婚约给付彩礼这些基本的特征之外彩礼的种类和内涵也生着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退婚离婚现象日益普遍大量的婚约财产类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婚约彩礼从我国古代到民国时期一直为国家正式法律所规制而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婚姻法均未涉及彩礼问题 2003 年婚姻司法解释二首次对彩礼返还作出了规定从而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了现实的依据但彩礼这一问题又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性办案法官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因彩礼问题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不在少数严重的影响了社

2、会的和谐稳定而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许多国家却有着较为成熟的立法对于外国的立法我们应该借鉴其中适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部分以完善我国婚约彩礼的立法空白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针对彩礼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对于彩礼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几条返还规则其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因而研究彩礼问题的目的即以其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分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方面的缺陷提出若干建议使法律规定更加趋于完善研究彩礼问题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彩礼这一习俗大量存在于我国农村社会而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在民事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占相当一部分因彩礼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在少数更有甚者则演变为刑事案件解决好彩礼问

3、题不仅仅为了方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它更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彩礼问题具有很强的民族性传统性文化性因而研究该问题主要以我国法律风俗的各方面为研究重点在国内对于彩礼问题理论实务界争议较大目前没有相应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而在国外已经形成成熟的法律制度本文引用文献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专著国内外规范性法律文件期刊类文献学位论文电子文献等我国在婚约彩礼立法方面仅有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而没有正式的立法本文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展开研究分析实践中的问题并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从而填补我们国家的立法空白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章 彩礼的几个基本问题第一节 彩礼的概念起源演进一彩礼的概念彩礼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彩礼

4、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它是我国古代订婚时的一道必经的程序礼记 坊记 上说非受币不交不亲彩礼最早出于西周时的六礼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是由其中的纳征演化而来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二彩礼的起源一彩礼起源于婚约制度彩礼是婚约的伴生物谈彩礼问题首先要谈到婚约的问题杨大文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史尚宽认为婚约谓一男一女约定将来应缔结婚姻之契约而彩礼正是伴随着着婚约而产生的是一方以和另一方缔结婚姻为目的而送给一方的财物从彩礼的本身来看它的存在必须是基于婚约的成立为前提基础并且是婚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也是促成婚约的最终缔结唐

5、律规定凡女方在订立婚约后悔婚者不仅要追究仗六十的体罚刑还要讲全部聘礼予以追回而男方后悔者则不得请求追回聘礼我国从周开始就将婚约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一直沿用到我国清末而彩礼作为婚约的主要内容之一当然也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二现代社会彩礼与婚约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彩礼与婚约仍然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仍是婚约的主要内容但是二者已经有着很明显的区分首先二者在法律上的评价不同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表明彩礼受我国国家法律的调整而对于婚约则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在当代社会彩礼并非依赖于婚约而存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与婚约密不可分有婚约必须有彩礼但有时候订立婚约也不一定会给付彩礼例如订婚时女方不向男方家索要彩礼三彩礼的演进一

6、彩礼存在的社会根源性1 从经济原因看彩礼的存在是由我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决定的在当时恶劣的自然经济件下生产力低下男子承担了比女子更繁重的劳动和任务为保证生产和生存就要求当时的社会形态形成一种稳固的社会家庭秩序男子拥有家长主导地位女性则从属于男性受男性的支配从而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这些原因造成了男性在社会经济各方面比女性拥有更多的优势也造成了女性在生活上要靠男性供养在地位上比男性低下的状况 上述自然经济内在的活动规律以及男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和地位反映在婚姻上就形成了以夫权制为核心的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婚姻与性别道德伦理观念这种观念体现在男女婚嫁中就是彩礼存在的根本原因而婚聘从

7、一开始就体现了这种不平等男方给女方一定结婚彩礼而女方出嫁男方表明女子只是男子用彩礼交换来的附属品同时民间还有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传统观念里女子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了而彩礼正是作为对女方父母养育女儿的一种补偿2 彩礼的存在也有其深刻社会文化原因我国古代彩礼的一个含义即是出嫁女的卖身钱聘礼又按以貌论价以岁论价有的按分等级论价正是这些传统落后的男女不平等观念造成婚嫁时拿彩礼换女儿的报偿心理3 男多女少的社会结构也是造成彩礼盛行的原因目前全国的男性多于女性全国适婚男女比例更是严重失调男多女少的比例造成了男性婚配难的现状尤其在农村地区这种情形更为严重而另一方面女性择偶的条件也随之提高除了相貌身材家庭工作

8、经济能力等结婚彩礼也水涨船高二彩礼的历史变迁1 古代婚约彩礼作为一项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本身来说它既代表着着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又代表着一种男尊女卑的社会不平等的观念同时彩礼的攀比之风的兴起又代表着社会风气的不好2 现代社会彩礼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它不再是妇女的卖身钱不再是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的表现而是现代社会男方根据风俗习惯以及为了和对方增进感情而自愿给予女方的财物其次从彩礼的使用情况上已经不同于古代社会在现代社会彩礼可能为父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使用也肯能将彩礼买成嫁妆陪给女儿或者直接将彩礼钱赠与男女双方以便用于小家庭以后的开销三婚约彩礼在国家立法上的变迁从周朝开始彩礼作为一项基本的

9、法律制度一直沿用中华民国的法律对婚约彩礼仍然有所规定但在 1934 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婚约彩礼等相关内容已废除现代社会国家法律不再调整婚约而是将其由民俗风俗习惯等加以调整而对于彩礼也不属于法律的强制而由民间法加以调整但法律对解除婚约之后的财产问题作出了规定现代社会倡导的是自由恋爱及婚姻自由的婚恋理念传统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已逐渐被这种社会风气所取代现代社会的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中不适当地引用此条造成裁判适用法律不正确因而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作一厘清彩礼是我国几千年的一种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民间广泛流行它是人民群众对风俗习惯的一种自

10、然选择给女方一定的彩礼同时也是对女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一种补偿和尊重同时他也是基于缔结婚姻而为的一种自愿给付行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为了满足其物质欲望而向对方索取财物也是一方以结婚为条件向另一方索取高额财物彩礼一般属于自愿的行为有时也出于非自愿但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这一目的最后仍然给付对彩礼我国法律不提倡也未禁止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且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彩礼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返还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或证实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将得不到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相要挟获取大量财物如果这个目的达不到则不和对方建立婚姻关系还有一种是给对方索要的

11、彩礼远远高于当地习惯标准的彩礼数额彩礼问题常和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交织在一起而很难区分彩礼也经常是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已经被其行为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吸收已不单纯是一种民间风俗习惯已触犯了法律属于依法被禁止的行为四目前我国婚约彩礼纠纷的现状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其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之中存活于乡土社会的土壤之上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现代社会彩礼在我国尤其农村大量存在几乎人人都要经历这种过程在农村父母视孩子的婚姻大事为人生中重要的任务在子女到适婚年龄时父母事就先预备结婚的彩礼钱以及婚房等各项费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高额的彩礼让娶媳妇成了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人们

12、常常为了孩子能娶上媳妇常年累月辛苦劳作有的家庭还大量举借外债这些都让家这些贫困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婚姻观念的变化以及打工潮的兴起人们交往和接触的范围在更大程度上的变化和扩大使订婚退婚以及离婚率大大增加而彩礼纠纷也随之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第二节 彩礼的法律性质的争议及其评析彩礼的法律性质对于研究彩礼问题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为婚约财产纠纷可能的立法活动提供理论支撑和依据对于彩礼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彩礼是一种赠与赠与说又称为所有权转移说此观点认为一方明知道自己无给付对方彩礼的义务仍主动

13、给付另一方彩礼这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行为对方接受了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给付方不得已婚约解除而要求返还彩礼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赠与的财物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二第二种观点是不当得利说在婚约存续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是基于婚约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婚约在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其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婚约而取得对方的钱物显然缺乏任何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根据此种观点凡依婚约取得的彩礼均应依不当得利返还三第三种观点是目的赠与说目的赠与即赠与人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的结果而为的赠与当这种目的和结果没有实现赠

14、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四第四种观点是附义务赠与说它认为附义务赠与说是在一般的赠与基础上赋予一定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彩礼是一种赠与而缔结婚姻关系是一种义务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一方可以撤销赠与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五第五种观点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关系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当该解除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继续有效一方取得彩礼所有权当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一方必须返还另一方财物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可这一观点笔者也认同第三种观点即

15、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从而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史尚宽先生认为彩礼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为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之间的情谊为目的一种赠与它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它具有普遍无偿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这句话正说明了彩礼与一般赠与不同的特殊性质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婚姻法以婚姻自由为基本原则并且社会主义国家提倡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而婚姻关系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夫妻间的感情为基础来维系的而不应在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中

16、或婚姻关系中置入更多的金钱并且以此为衡量标准赠与可以附条件但是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将彩礼定位为为以对方和自己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显然违法了我国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迫于习俗为了给孩子娶上媳妇辛辛苦苦操劳多年向亲朋好友四处借贷筹措高额的彩礼结婚费用其目的只是为何对方缔结婚姻关系这种给予本身就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充满了现实的无奈如果不是因为想和对方缔结婚姻谁愿意把自己辛苦劳作的收入随便送与他人如果不承认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不允许彩礼的返还那对于给付彩礼的一方将会造成极大的不公也有悖于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六彩礼的给付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它和普通的无偿赠与在许多方面均存在区别一赠与的主体不同彩礼的赠与只能是婚约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而普通赠与可以发生在任何主体之间二赠与的时间不同普通赠与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而彩礼只能发生在婚约缔结之时或者缔结婚约之后至结婚之前三赠与的价值不同普通赠与的财物价值可大可小而彩礼一般是价值较大之物四赠与的目的不同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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