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原则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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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诚实守信原则之我见诚实,就是忠诚正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守信,就是遵守诺言、不虚伪欺诈。“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言必行,行必果”、“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些流传千百年的佳话,都形象地表达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交易稳定性、安全性,法律要求市场主体要讲求诚信,为此,诚信原则成为了我国民法的“帝王条款”。有关学者通过博弈的方法研究表明:只有双方都坚持诚实守信,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发展。诚实守信原则有三个子原则:第一、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第二、信赖

2、保护原则,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有利行政决定。第三、行政允诺的条件和优惠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信守诺言并作其“奴隶”,否则“翻手云、复手雨”,必失信于民,丧失公信力。诚实守信原则主要是指信赖保护原则。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2、信用,(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

3、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许可法第 8 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2一、诚实守信原则的行政法内涵(1)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为基本出发点和行政目的。诚信原则的诚实善意对于行政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行政权行使的出发点,但是同时要顾及相对人的权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禁止政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应保证意思表示的真实、全面、明确。这也是诚信原则诚实善意要求的体现。要求行政机关应该保证意思表示的真实、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行使行政职权,超出合理期限构成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以实

4、现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因此,提高工作效率十分重要。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该避免出现部门职责混淆、推脱责任等行为,应当在法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及时的作出行政行为。(4)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应当言而有信,不得出尔反尔,反复无常。这是诚信原则的信守诺言要求的体现。行为主体要对自己的行为和承诺负责,不得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相对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减少了政府执法中的摩擦,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因此,政府也应当保护相对人的善意期待,兑现作出的承诺,并保证已经作出的行为的效力。同时,对于相对人作出承诺的行为也有同样的要求。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和谐信任关系,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管理关系具有 重要意义,因此,相对人

5、也要言而有信,不作虚假陈述,对自己的承诺负责。(5)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注意平衡公共利益和私利,保证行政决定的公平合理,相对人也应及时提出权益主张。这是诚信原则的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要求的表现。3二、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而禁止滥用原则,公平原则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而诚信原则被纳入行政法领域后,这个原则处于何种地位始终存在争议。诚信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的关系是怎样的,需要我们探讨。关于诚信原则在行政法 中的地位,学者们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认为诚信原则是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德国、日本的行政

6、法学理论将诚信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般理论来看。第二,认为诚信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诚信原则是行政法的最高形式原则。我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通过结合我国学者提出的一些原则进行探讨。1、法律优先原则。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就行政法来说,核心是要求确立法律对行政权的支配地位, 不得背离制定的法律。就诚信原则来说,政府的行政权力是人民的委托,体现的是一种契约关系,代表人民的公共利益。因此,从民主宪政方面来说,诚信原则是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坚持诚实守信原则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考虑撤销行政行为对相关各方利益的影响,当撤销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7、的,不能撤销;二是对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给予补偿。我们知道,对于行政机关执法违法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相对人可以按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但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一项合法的但有悖于诚信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客观上又导致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那么,出于对私权益的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就应当负另外一种责任-补偿责任。4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 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以诚相待。信赖 保护原则要求政府

8、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由此可见,信赖保护原则只是诚信原则的一个具体的组成部分。三、诚实守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诚信原则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与自然法的兴衰紧密联系在一起。究其原因在于,诚实信用原则与自然法一样,都具有相当的抽象性。但也正因为成文法无法涵盖所有客观事实,适法者就必然要以某种高于成文法的原则去解释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断补充制定法(民法)不足的过程中,逐渐受到重视,从而渐渐变为成文法国家制定法上的原则。诚信原则的功用在于衡平各种利益,以保护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信赖关系,维护法律安定性。因此,在法律原则的层次上,诚信原则是最高准则,其他

9、原则如信赖保护原则、法安定性原则是其下位法原则。诚信原则经常会在以下情形下发挥作用:自由裁量、撤销违法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税收征收等。以自由裁量为例,自由裁量意味着法律留有选择余地,虽然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上,国家为追求公共利益,有时可以牺牲特定利益,但这种牺牲必须建立在利益平衡上,必须顾及到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法的安定性。诚信原则对于行政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诚信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应该是行政法的最高形式原则。它和自然法有相通之处,都是高度 抽象的,不仅表现为道德义务,同时也表现为具体的法律义务。对于监督政府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树立政府廉洁形象,平衡公益与私益,实现行

10、政法领域的公 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进建立诚信政府。总而言之,将诚信5原则纳入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不仅有利于减少行政摩擦,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推行政策有积极作用,并且能使政府行政更加透明化,密切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对于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诚实守信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守信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守信只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守信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诚实守信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守信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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