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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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潜 山 县 城 市 容 貌 标 准一、引言(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二)本县市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河道、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均执行本标准。(三)确定市区主要街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为一类市容管理区域;次要街道、胡同里巷、住宅小区等为二类市容管理区域。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管理需要,县政府将适时调整市容管理区域的类别。二、建筑容貌(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

2、(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现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城市主要街道的外墙面,属玻璃、面砖、石材类的,应每年至少清洗一次,属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三年至少清洗或粉刷一次,破损时业主应及时整修或拆除。(三)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临街阳台、平台、走廊、窗口及外墙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封闭临街阳台和装修门面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四)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禁止超出墙体设置防盗窗或防盗网,禁止沿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遮阳(雨)装置,必要时经审批可设置店招替代,其外伸度不得超过 1.3 米,下沿高度不得低于

3、 2.5 米,每条街应规范设置,统一外形,颜色与周围环境相一致,不得立柱,并应保持整洁、美观。(五)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街道两侧,禁止擅自排放废水、废气、油烟、废渣,空调压缩机(排气扇)设置整齐规范,安装牢固安全,设置高度应在 2.5 米以上,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下水道,禁止随意排放。新建建(构)筑物上,太阳能热水器应按设计要求摆放,在临街外墙不得悬挂太阳能管线。(六)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街道两侧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绿篱、花坛、草坪或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采用

4、透景、半透景围墙或栅栏的,其高度不超过 1.6 米。(七)城市中不得有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市容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外形结构和使用性质。(八)严禁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擅自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九)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十)住宅小区应保持整洁、功能齐全,物业管理规范有序。(十一)各类烟囱必须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其设置的位置、高度、外观、质量、安装、安全等符合规范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每年至少除锈或涂漆两次。(十二)严格控制室外装潢墙面玻璃亮度,严禁

5、造成光污染。三、环境卫生(一)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城市垃圾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得将渣土、粪便、污水等倾倒于道路及下水道;不得将固体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排入下水道和公共厕所管道;不得从楼上向地面、车内向车外抛弃各种废弃物。(三)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其他各类公共场地从事家禽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以及摆设烧烤、快餐、排档、小百货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五)道路两旁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杂物以及修剪的树枝、花草

6、等应及时清运。(六)沿街从事饮食业的门店及饮食摊点,应自行设置专用密闭垃圾贮存容器,容器不得占道摆放;应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禁止油烟直接排放,影响市容观瞻和卫生。(七)市区道路、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必须避开人流量高峰期,定时清扫、保洁,做到垃圾定点、定时倒放,日产日清;主次干道每年 5 至 10 月份必须洒水除尘,每天不得少于两次。(八)道路、公共场所、单位庭院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桶),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垃圾不得落地。(九)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及顶面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不得有蜘蛛网、蝇蛆、尿碱、异味。

7、(十)未经批准,市区内的城市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兔、犬等家禽家畜及食用鸽。宠物不得在市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散放,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宠物人应当立即清除。(十一)医疗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密闭容器单独贮存,按规定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十二)沿街店铺、居民区及住宅小区内产生的建筑、装饰、装潢垃圾应集中堆放,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十三)逐步实现垃圾收集运输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合理布局,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十四)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的场所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规模的室内或带有围墙、院落的经营场地,有硬化的清洗场地;2、设有污水

8、沉淀池、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并设有防外溢的排水沟;3、取水和用水应符合节水及环保要求,严禁从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从事车辆清洗业务;4、清洗、维修场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十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性业务。凡申请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前,应先征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四、夜景灯饰(一)城市照明及夜景灯饰符合设计安装规程,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二)科学制定照明和夜景灯饰规划,按照市民夜间活动规律和生产、生活、经营以及社会治安、美化城

9、市等需要,区分不同季节,划分不同区域,确定照明、夜景灯光的开、关时间,不断提高亮化率,增添城市夜景。(三)主要街道、广场、雕塑、绿地、游园及临街建(构)筑物等,应按建设设计要求,科学设置景观灯光和照明设施。(四)道路路灯亮化工程效果应有特色,路灯亮灯率要达95%以上。(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楼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六)路灯和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严防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严禁破坏城市照明设施。五、城市道路与交通(一)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按照无障碍设施要求规范设置,路面硬化、无积水,沿街店铺无跨道经营,

10、无突出街面经营。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及时修复。(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实施挖掘、超限运输等行为损害城市道路。(三)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于地面,污水、污物不得露天排放或外溢。(四)路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窨井盖被盗或损坏,应及时修复。(五)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新建街道和人行道应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六)车辆停放场(点)规划布局合理,管理有序。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点)。其它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车辆必须停放在线内,做到整齐、有序。未经批准,严禁机动车辆停

11、放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七)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经营性摊点,摊位栅架应统一制作并安放在标线内,做到美观整洁。(八)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醒目,经常清洗、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九)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封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防止汽油、机油等泄漏。 (十)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应符合城市规划,基础设施设置规范,车型、档次、数量等符合规定,能较好地展示城市形象。六、公共设施(一)市政公用

12、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及时、有效,保证公共设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清洁。(二)城市中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要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三)城市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消防、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照明、防洪、防震、雕塑、园林绿化、防空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四)不得在公共通道、交通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及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五)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站牌、邮箱、书报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

13、设施应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要及时清洗维护,确保无乱披乱挂、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六)严禁将污水接入市政雨水管道,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雨水井、检查井结构。七、园林绿化(一)城市绿化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坚持栽植与管护并重,坚持以绿为主,突出绿化生态功能。(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三)行道树应排列整齐,不得影响车辆通行,无死树枯枝,不缺株断线,既保持枝繁叶茂,又要及时修剪。(四)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造型

14、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坛、彩色字组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五)大力倡导庭院、楼顶、阳台绿化和建筑立面垂直绿化。(六)重点保护古树名木,设置古树名木防护设施和保护标志。(七)城市雕塑突出艺术性,寓教育于艺术之中。(八)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做到树木环绕,形成林带。(九)公园内的园灯、石桌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清洁和整齐,绿地内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八、广告标志(一)读报栏、画廊、张贴栏、广告牌、霓虹灯、灯箱、店招牌、显示牌等各类招牌,设置位置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和谐,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二)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

15、河道水域、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载体和城市空间设置宣传台、充气模块、彩旗、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和漂浮物广告。(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业店招、路名牌、指示牌、街道巷牌、门牌、交通及宣传牌等标志,应统一规格,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注音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及错别字。广告画面和基础设施应定期修饰或清洗,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四)禁止擅自设置车身广告、自行车彩旗、飞行器广告等流动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的流动户外广告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设置。禁止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设置商

16、业性过街横幅。禁止沿街向行人和车载人员强行散发广告和宣传品。(五)所有护栏、门头、店面、墙体原则上不得设置软体广告。经批准设置的节日喜庆标语口号和公益宣传标语,设置者应按批准的时间和地点设置,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后应及时清除。(六)商业店招应实行一店一招,突出亮化,讲究美观大方,并设置在商店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位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 2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其造型、装饰应与街景协调。每幢建筑物或相近的建筑群体设置的商业店招应统一尺寸、规格,前后尽量保持一个平面(突出墙面的距离小于 1.3 米),上下尽量保持同一条水平线或中心线对齐。主街道店招具体标准由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确保一街一统一。(七)在城市内建筑物楼顶设置广告位的必须符合规划或街道市容整治方案对广告位的设计要求,不得随意设置广告位。在城市内四层(含四层)以上楼房的楼顶设置广告的,必须设置通透式(如霓虹灯、三面翻)广告。从开发区车轴寺大桥沿皖潜大道至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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