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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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 邮政是国家所有、国家管理的公益性部门。它为全体国民提供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同时根据国家的主权和需要履行了一定的政府职责。下文是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欢迎阅读! 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

2、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邮政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

3、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和汇款。 第七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九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

4、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第十条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不予通过。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邮政普遍服务网点。 按照批准的规划修建的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

5、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信报箱,并进行验收。信报箱的验收资料,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可以补设和明确方便投递的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件、快件投递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未设置村邮站的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拆除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邮政设施原址新建或者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

6、另建,所需费用由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城乡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章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公示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发生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邮政服务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网点,并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7、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网点。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省内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未作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营业网点每周营业时间不得少于五天且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十九条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

8、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收发人员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新设立的单位需要邮政服务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投递服务;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可以协商邮件投递地址。 单位用户更改名称、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第二十一条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

9、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应当出具。 邮政企业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填写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使用的信封、明信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侵占、挪用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寄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 (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 (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 (八)违法泄漏或者向

10、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和批评意见,应当在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文明服务。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六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所列的邮政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

1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居民社区、乡镇、村的邮政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在机场、车站、城市街道、广场、公园、高等院校等公共场所按照城市规划设置邮筒、邮政报刊亭等邮政公共服务设施。 邮筒和占地5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九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减缴车辆通行费。 邮政企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 第三十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经公安机关交通

12、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通行。 邮政企业的运邮专用车辆运递邮件和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运递快件时,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停车。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可以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办理本企业所属各营业网点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机场、码头、较大的车站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装卸、转运邮件作业场所和邮政车辆出入通道,其专用场所、通道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第五章快递业务 第三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

13、手续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 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采用先进技术,利用优势交通运输资源,促进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和发展。 已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省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提前7日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

14、上公告,并及时妥善处置未处理的快件。 第三十六条快递企业提供的详情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提供报关数据。 第三十八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第六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二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十条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快件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牌。 封闭式的小型货车或者小型客车作为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运递快件时,可以通过城市限行路段。 快件运输专用车辆不得用于运递快件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住宅区、较大的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通过设置快件集中服务点、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建立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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