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规建函[2007]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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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惠市规建函2007493 号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筑工人“平安卡”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各县、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建委)、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州市建筑业协会,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现将惠州市建筑工人“平安卡” 和建筑工程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建筑 工人 保险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

2、锦辉同志、庆全同志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7 年 11 月 28 日印发校对人:颜昌荣 (共印 40 份)2惠州市建筑工人“平安卡”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技能,确保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广大职工和建筑工人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和建筑工人及施工企业的后顾之忧,促使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水平,根据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3、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惠州市范围内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第三条 建筑工人“平安卡”(以下简称“平安卡”)是指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全省通用的智能 IC 卡。“平安卡” 记录 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技能考核信息以及其他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第四条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按照“四 统一” (即统一投保费率、统一赔付标准、统一特别约定、统一办理赔偿)的方式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3第五条 惠州市规划建设

4、局负责对全市 “平安卡”和“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 综合管理。惠州市公用事 业 管理局、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平安卡” 和“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 监督管理。惠州市建筑业协会受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负责对全市“ 平安卡 ”管理的日常工作和 对建筑工人的培训、考核和“ 平安卡” 发放工作。第二章 培训、考核、领卡及使用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 项目开工前,应配备“平安卡”使用所需的设备及管理人员。工程项目开工后应及时将建筑工人的个人资料和照片按照广东省“ 平安卡 ”信息中心的要求通 过互联 网录入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 (网址:)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以工

5、程项目为单位,做到“开工一个项目,培训一批工人”,由工程 项目总承包单位 牵头,在工地或附近的固定场所设立培训点,由惠州市建筑业协会或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教师授课,采用讲解有关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以及观看 VCD 等灵活多 样的形式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一位一线作业建筑工人具备基本的施工安全知识和技能。所有建筑工人参加“平安卡 ”安全教育培训 和考核一律免费,严禁施工企业向建筑工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培训场地和考场的设立必须满足场地相对封闭并有足够可供培训和考试使用的桌椅等基本要求。各工程项目需由施4工企业根据工程所在地向惠州市建筑协会或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设

6、立培训和考试场地,经惠州市建筑业协会或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定,报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方可设立。第九条 各项目的考试时间由惠州市建筑业协会或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后统一安排。并由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指派专人到各考场监督,惠州市建筑业协会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选派相关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同时监理公司和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担任考场协助人员,对考场实行封闭管理。第十条 考试试题由惠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写,并建立题库,考试前由惠州市规划建设局随机选题形成试卷。考试采用闭卷形式,时间为 1.5 小时。参加考试人员要随身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以便查验。考试完成后由监考人员

7、将有效试卷和无效试卷带回,交给惠州市建筑业协会阅卷。如发现有违规作弊现象将取消有关人员考试成绩。对未能通过考试的建筑工人,由施工企业重新组织培训后重新申报考试。第十一条 惠州市建筑业协会应将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存档,并报送广东省“平安卡 ”信息中心,制作“平安卡”。施工单位必须在考核合格后十天内领取“ 平安卡” 并发放给建筑工人。第十二条 “平安卡”只限建筑工人本人使用,不得 伪造、转借、涂改。发生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可向惠州市建筑业协会申请补5领,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 应聘用持有“平安卡”的建筑工人,未持有“平安卡” 的,施工 单 位必须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按照

8、广 东省“平安卡” 信息中心的要求录入,由惠州市建筑业协会或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免费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四条 惠州市建筑 业协会应通过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掌握全市“平安卡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施工 单位、监理公司也可通过该信息中心查询,掌握有关信息。第三章 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施工企业必须为其承接的工程项目的职工和建筑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六条 经我局公开招标,确定以下四家保险公司为我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单位。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公司负责人:丁来得项目负责人:黄克权联系电话:22

9、76281、13923622676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陈飞龙项目负责人:曾素娣联系电话:2333260、13502287028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6公司负责人:王苏慧项目负责人:张明联系电话:2358612、13286269111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翁炎荣项目负责人:李锡伟联系电话:2569113、13502285101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从以上四家公司在惠州市的中心支公司其中一家签订保险合同,凭保险单和相关资料办理施工许可,没有与以上四家公司在惠州市的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10、的,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公用事业局及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与施工企业签订的保险单必须送惠州市建筑业协会备案。第十九条 保险时间: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4 时止(以保险单约定期限为准,超出保险单约定期限时,施工企业应提前两个月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期间保险公司不加收任何费用)。工程项目提前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验收时间为准),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工程项目实际竣工之日二十四小时自行终止,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费。工程项目停工期间,施工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

11、安全事故,保险公司不承7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相应顺延,保险公司不加收任何保险费用。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必 须按照以下“四统一”的方式与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统一投保费率(1)对建筑层数 14 层以下(不含 14 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为准)收取保费 1.2 元,建筑层数 14 层以上(含 14层)或层高达到 8 米以上(含 8 米)或基坑开挖深度达到 5 米以上(含 5 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为准)收取保费 1.5元。(2)对于一般市政工程按工程造价的(

12、以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书为准)1收取保费,对于市政桥梁、隧道工程按工程造价的(以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书为准)2收取保费。(3)保险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收取。具体按下列保险方案:保障项 保险 保险责 费 率8目 金额 任一般市政工程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万元/人意外事故意外残疾按造价计算保费(以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书为准)(每元造价 )市政桥梁、隧道工程按工程 2建筑层数 14 层以下(不含 14层)1.2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1 万元/人意外医疗费 用方案意外住院津贴30元/天因意外住院补助按建筑面积(以规划许可证为准)计算保费(每 M2)建筑层数 14 层以上(含 1

13、4 层)或层高达到 8 米以上(含 8 米)或基坑开挖深度达 5 米以上(含 5 米)1.5元(二)统一赔付标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为:91、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一人赔付金额 20 万元。2、伤残赔偿额度见下表。赔 偿 赔 偿伤残程度 比例% 金额伤残程度比例% 金额一级 100% 20 万 六级 50% 10 万二级 90% 18 万 七级 40% 8 万三级 80% 16 万 八级 30% 6 万四级 70% 14 万 九级 20% 4 万五级 60% 12 万 十级 10% 2 万本表所指伤残程度级别是参照国家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

14、度鉴定中心之标准制定。(三)统一特别约定为了便于施工单位办理投保及赔付手续,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统一特别约定。 (见附件)。(四)统一赔偿建筑工地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我局及相关部门,确认伤亡人员后,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要求议定给付保险金额。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10施“ 平安卡” 管理的条款。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平安卡” 管理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 平安卡 ”管理实施 负责。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

15、平安卡” 管理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 平安卡” 管理。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在实施“ 平安卡” 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将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和技能培训等纳入“平安卡” 管理范围。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将实行“ 平安卡” 管理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建筑工人“平安卡” 申领使用情况,督促施工 单位实施“平安卡 ”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平安卡” ,并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筑工人可凭“平安卡 ”查阅本人工作记录 和相关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惠州市建筑业协会应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

16、监督机构应将“平安卡” 管理工作 纳 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实行“ 平安卡” 管理。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由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单位主持调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第五章 罚则11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 平安卡 ”管理条款的, 视为安全生 产条件未符合开工要求,将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第二十九条 未按本 办法督促检查工程项目实行“平安卡”管理的监理单位,在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方面予以扣分处罚。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未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购买保险的,未配备“平安卡” 使用所需的设备及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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