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约商务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通用讲座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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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律风险防范,Contract legal risk prevention,合同的原理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条款 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履行,目 录 CONT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2、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合同的原理,The user can demonstrate on a projector or computer, or print the presentation and make it into a film to be used in a wider field,Part 01,合同的概念: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

3、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关于“无名合同“的效力及法律适用: 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因业务的复杂性,无法为合同一一命名,有时会直接叫”协议书”、“合同书”等。“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是:适用合同法总

4、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并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举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的手机与乙的电脑互易。该协议为“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也可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的订立,The user can demonstrate on a projector or computer, or print the presentation and make it into a film to be used i

5、n a wider field,Part 02,要约:要约的对象,是受要约人 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常见的要约形式,包括标价陈列、自动售卖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举例:甲对乙说:“衣服打折,要吗?“为要约邀请;甲对乙说:”这件衣服300块钱,要吗?”为要约。甲在对乙缔约建议中载明:本建议中的条件仅供参考,最终以面谈结果为准。此时为要约邀请,承诺:是指由受要约人在要约约定期间内作出的对要约的

6、同意。承诺的形式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口头、书面等方式)作出,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通过行为(以交货、付款等方式)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举例阐述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生效)的各个节点,举例阐述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生效)的各个节点,举例阐述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生效)的各个节点,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具体的法条是合同法第42、43、58条及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适用情形

7、: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订约欺诈导致合同归于无效;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的“有义务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合同当事人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举例阐述缔约过失责任,3.假设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要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乙公司不同意,遂起纠纷,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甲不需要赔偿乙公司任何损失,合同的条款,The user can

8、 demonstrate on a projector or computer, or print the presentation and make it into a film to be used in a wider field,Part 03,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9、、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10、;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第125条第二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法条解释规则:同一合同采用两个以上合同文本的,不同合同文本的效力大小,依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则为同等效力;同等效力的不同合同文本,依目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1.甲乙双方曾合作生意,合作结束时后,甲仍欠乙货款10万元。一年后,甲归还2万元,还款当日,甲要求乙开具还款凭证,乙表示同意,并按照甲的指示出具了一份收据,内容如下:“还欠款贰万元”。 随后的半年,甲再次归还2万元,再次还款时,甲说

11、:“还完这笔钱,咱们就两清了”。乙疑惑。甲遂拿出第一次还款的收据,称:“你亲自打的收条:还(hi)欠款贰万元,还(hun)完这笔不就两清了?!”乙惊愕! 那么,这个字到底是“还(hi)”,还是“还(hun)”?-文义清楚,误存歧义,解释规则: 该案例中,通过文义和整体两种解释方式都很难解释,那么采取目的解释:这是一个“收据”:今收到XXX元。收据的目的和作用是证明收到该笔款项,而很少用于证明剩下多少款项。 此外,我国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乙作为债权人,仅需举证其欠款的事实即可,而已经还款的事实则有债务人甲举证。凭着一张有争议的收据抵消8万元债务,这个显然是不利于债权人。所以这个字应该

12、读“还huan”,1.甲乙双方曾合作生意,合作结束时后,甲仍欠乙货款10万元。一年后,甲归还2万元,还款当日,甲要求乙开具还款凭证,乙表示同意,并按照甲的指示出具了一份收据,内容如下:“还欠款贰万元”。 随后的半年,甲再次归还2万元,再次还款时,甲说:“还完这笔钱,咱们就两清了”。乙疑惑。甲遂拿出第一次还款的收据,称:“你亲自打的收条:还(hi)欠款贰万元,还(hun)完这笔不就两清了?!”乙惊愕! 那么,这个字到底是“还(hi)”,还是“还(hun)”?-文义清楚,误存歧义,解释规则: 该案例中,通过文义和整体两种解释方式都很难解释,那么采取目的解释:这是一个“收据”:今收到XXX元。收据的

13、目的和作用是证明收到该笔款项,而很少用于证明剩下多少款项。 此外,我国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乙作为债权人,仅需举证其欠款的事实即可,而已经还款的事实则有债务人甲举证。凭着一张有争议的收据抵消8万元债务,这个显然是不利于债权人。所以这个字应该读“还huan”,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

14、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公平正义、诚实信用,解释规则: 该案例中,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的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乙公司的解释才过于狡辩了,合同解释不可能过分按照自己想象的有利面履行,而应该按照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方向前行。所以有时候合同的咬文嚼字

15、很重要,但是有时候也不可以过分的牵强附会,法条解释规则: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

16、定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得协商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无效合同规定)和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根据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得协商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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