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清算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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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清算责任和侵权责任公司清算是公司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公司设立、运营、解散并最终终止的必经环节。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立法滞后造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 ,出现了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利用公司清算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存在,极大损害公司清算程序对公司退出市场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因此,探究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主体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该相关民事责任,成为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一、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2000 年 7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庭务会对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认为企业法人歇业、被

2、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应予支持,判令清算主体在限定期限内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清算。并进而指出,清算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对所有不尽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人民法院均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起诉,援引法律的规定迳行进行判决。 1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8 月 10 日公布( 2001 )第 44 号中国银行广东汕尾分行与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之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就二审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解散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

3、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的判决结果,确立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因此,清算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事实清算而应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它是一种法定责任,也是清算义务人组织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一种行为责任,学界也称之为“清算的组织责任”。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依法组织清算也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且人合性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将全体股东界定为公司清算义务人。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考虑到很多中小股东根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他们无权也没有可能自行提起清算程序,公司不依法清算时他们往往也是受害者,让他

4、们作为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对其不公。2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作为清算义务人。故公司股东在未依法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因其违反法定清算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即法院强制其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责任。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二、清算责任向侵权责任的转化1 / 5由于清算责任的履行,依赖于自然人的行为,具有人身性,在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时,法院无法强制其履行。因此,从司法实践来看,其实现的效果微乎其微。故应当考虑清算责任向其他相关民事责任的转化。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2001 年 11 月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其讲话中明确指出,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

5、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则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虽然我国法律尚未就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但就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而言,因其存在主观过错,且直接后果造成公司本身财产的减少,从而间接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该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属于侵权责任。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就分别明确了与公司清算相关的不作为和作为两种侵权责任。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综上所

6、述,公司的所有财产系该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公司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因其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利,就同时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犯,即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转化为其对债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三、侵权责任是否以清算责任为前置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是否以清算程序为前置,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2000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议明确,追究清算人的赔偿责任有两种方式:一是起诉清算人承担清算责任,清算人在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仍不履行清算责任时,债权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二是债权人直接起诉要求清算人

7、承担赔偿责任。4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2008 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清算义务人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具备了一般侵权追责的要件:一是清算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二是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直接损失;三是上述行为和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债权人就可以直接以侵害债权为由起诉清算义务人。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因此,债权人请求公司股东承担侵权责任不应以判决承担清算责任不履行为前提。2 / 5四、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关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职责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范围

8、。首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职责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公司本身财产减损的直接因素,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就要以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也就是实际造成的公司财产的减损数额,而不是赔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5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范围,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第一种意见,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范围为公司的全部债务。此种

9、理论容易确定清算人赔偿责任的范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与现行法学理论中的股东有限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存在冲突。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第二种意见,主张对积极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和消极行为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此种意见较好地克服了前述观点中存在的问题,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不冲突,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范围。但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较为复杂,需要证据证明侵权责任的范围,有碍效率的提高。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第三种意见,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不是债务和本源责任,不是无限责任,也不当然是有限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该主张比较合理,根据具体个案

10、情况确定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但需要界定不同情况下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即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在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6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首先,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基础就是侵权责任,其赔偿数额应以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限,该种损失数额从理论上来说不应当大于公司解散时尚存的财产数额,因为后者是公司债权人在清算义务人没有违法情况下可能获得的最大数额。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其次,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当然造成损失,二者之间并无

11、必然的因果关系。尤其在实践中,在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或者公司解散后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是公司本身就己经不具有清偿能力。虽然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范围较3 / 57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易确定,而且也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与法人独立责任原则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冲突,而且,在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未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有过度保护之嫌。因此,清算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五、侵权责任与直索责任的区别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12、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立法中确立了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解散后,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公司的清算程序由于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而无法启动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启动,参照该条法理,应当责令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责任又被称为“直索责任”。追究清算义务人的直索责任有利于通过加大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来防范实践中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恶意行为,以加大规范民事主体退出市场的力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憂锦諑琼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

13、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系沿袭上述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制定思路,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上述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注销登记后,根据具体情况仍然可以进行清算,则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上述责任主体在造成损失

14、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上述司法解释与 2005 年公司法精神一脉相承,由此可见,侵权责任区别于直索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中亦认为,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不同,造成的损失情况也有所不同,因而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也不同。如果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从法人财产制度和侵权责任角度作出的规定。如果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4 / 5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直索责任的规定,是出于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植物人公司”的考虑,意在强化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其理论基础即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8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那么,如何认定“公司无法清算”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法进行清算”是指由于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造成公司的财务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清偿。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此外,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清算,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不再经过清算即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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